兰台家话 | 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父母谁担责?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
2024-09-27

近年来,随着婚姻家庭结构变化、人员异地流动等因素带来了父母教养子女的现实困难,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并由此引发“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父母谁担责?继父母是否要担责?”等现实问题,但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根据以往司法判例,夫妻双方即便离婚,也不能免除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在这一问题上,各地法院基本达成共识。但同时,未成年子女离异父母需要承担的责任份额尚没有固定标准,父母责任与继父母责任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以下简称《解释》),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解释》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结合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一步明确,一定程度上促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义务的履行,更加关注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教育,以利保护未成年子女。同时《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中指出,生父母责任与再婚的继父母责任分担,在案件处理纠纷时“个案考量”和“利益平衡”是不可避免的,不宜在《解释》中一刀切。

《解释》分别从未成年子女所在三种家庭结构明确父母的侵权责任承担比例:


情形一:父母具有的合法婚姻,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不区分比例的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解释》第七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依据该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父母之间不区分责任比例。父母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此种情况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责任方式与比例与《解释》发布前一致。

《解释》发布前司法案例一: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吴某诉赵某、某中学等侵权责任纠纷案—校园伤害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认定(编号:2023-14-2-504-001):赵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过错造成吴某损害,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某事发时已12周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当其拉开吴某椅子时,已明知其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为之,存在过错,最终导致吴某摔倒,身体受到损伤并因此而产生了各项经济损失。赵某事发时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赵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赵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赵某某、何某承担。

司法案例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5105号李博等与赵某1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根据两审法院查明事实,赵启珺站立在摇摇马上,崔亦乐拖拽摇摇马,致使赵启珺从摇摇马上摔下并受伤,崔亦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崔亦乐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崔亦乐母亲李博当时站在稍远处与他人聊天,故崔亦乐之监护人崔征、李博应承担责任。


情形二:父母解除婚姻关系,未成年子女跟随一方生活,除离婚双方另有约定,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不免除责任承担。


《解释》第八条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该条,即便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父母共同对外(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不因是否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区分责任比例。在离婚父母内部,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比例承担责任;若双方就此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就各自应承担比例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责任承担比例。父母一方对外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责任范围的,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实践中,离婚父母一方可能会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理由来抗辩或主张不承担或少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会对此进行考量,但是大部分的司法案例认为这并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不履行监护义务的理由,因此依然判决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与《解释》内容基本一致,《解释》对比例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解释》发布前司法案例一(离婚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4民终1240号王某江、楚某英等与沈某波、王某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王某丙、王某乙、范娇姣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王某丙带狗与沈某轩玩耍时致使沈某轩被狗抓伤,王某丙应为事件发生时段犬只的直接占有管理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个人财产,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范某姣虽然与王某乙离婚且主张未与王某丙共同生活,但其与王某乙仍然是王某丙的监护人,应当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案例二(未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免除侵权责任承担):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7民终411号朱某、王宝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孙某2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被告朱某承担,朱某与被告孙某1已于2014年离婚,被告孙某2由被告朱某抚养,其需承担赔偿部分应由被告朱某承担。二审法院改判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审被告孙某1与上诉人朱某于2014年7月离婚,但离婚后孙某1仍是孙某2父亲,仍是孙某2监护人,故作为孙某2监护人,孙某1亦应承担因孙某2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朱某第二项上诉事实理由,即孙某1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情形三: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再婚的,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解释》第九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依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该条,再婚的继父或者继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需要承担该未成年子女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相应侵权责任按照情形二由离婚的生父母承担。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与《解释》发布前基本一致,但在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家庭情形下,继父母如何同时与生父母承担责任、各自的责任比例如何分配,还需个案具体判断。

《解释》发布前司法案例一(未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承担责任):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3)苏0923民初4336号陆某、肖某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中,肖某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由监护人卢某、肖某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肖某与周某海虽为夫妻关系,因陆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周某海对肖某涵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具有监护义务,故对其要求周某海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司法案例二(再婚的继父母承担责任):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2)辽0404民初1773号宋恒哲与刘刚、刘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告刘某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父母承担,即由被告刘刚与被告刘某的法定代理人武某共同承担。被告刘刚虽为被告刘某的继父,但本次事故发生时,刘刚与武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案例三(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继父共同与生父母承担责任):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2)冀0283民初2114号郝淑英、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中,被告李某、被告王晓抢虽已离婚,被告王某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被告王晓抢对被告王某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庭审中被告李斌陈述对被告王某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之间形成了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被告李某(生母)、被告李斌(继父)、被告王晓抢(生父)应对被告王某给原告郝淑英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次最高院出台《解释》,相关条款针对性解决实践以及生活中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统一司法实务裁判尺度,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作者:侯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