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公共区域坠物砸车】屋顶坠落冰块砸车,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查防范,承担70%赔偿责任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4民终66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明:“某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某公司未及时对楼房进行清理,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鉴于黄某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故一审判决减轻某公司的责任,酌定某公司承担70%的责任,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2:【业主专有区域坠物砸车】业主窗户脱落砸车,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大风预警提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537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明:“方恒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进行了大风预警提示,考虑到脱落物的性质、北京地区发布大风预警提示等情节,一审法院认为方恒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补充责任。……结合脱落物的性质,一审法院认为方恒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典型案例3:【业主专有区域坠物砸人】物业服务企业未安装监控设备属于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赔偿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5民终70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明:“关于被告晓月物业公司提出其已尽到自己的责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晓月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负有对小区建筑物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发生的义务。晓月物业公司虽然在事发前曾通过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在小区内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提倡不要高空抛物,在事发后发布通告、配合XX机关走访排查侵权人等,确履行了一定的义务,但安装监控设备系目前预防高空抛物情形以及高空抛物发生后查明侵权人最为有效的保障措施,因晓月物业公司未能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一审法院认定晓月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对该被告关于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一,关于晓月物业公司是否有安装监控设备的义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晓月物业公司上诉提出,小区安装监控设备并非物业管理的当然责任,其也没有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安装监控设备的权力,因此不能认定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本院认为,……本案中,晓月物业公司虽然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前就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性等进行了诸如发倡议、张贴温馨提示等方式在案涉小区进行了宣传引导,履行了一定的监管、劝导义务,但就安装监控设备上,其未尽到必要的义务,虽然其称安装监控设备并非其当然责任,需经法定程序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安装,其没有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权力,但晓月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其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案涉小区高空抛物、坠物的义务,而安装监控设备既能预防高空抛物、坠物,震慑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人,同时也便于事后查明侵权人,显然该措施为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必要措施。晓月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管理部门,为履行职责所需,其可以自行安装或积极协调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案涉小区安装监控设备,而晓月物业公司并没有自行安装监控设备,即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监控设备应动用物业专业维修资金安装,其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曾就安装监控设备事宜主动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进行过协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其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对晓月物业公司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4:【业主专有区域抛物砸车】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示告诫业主不要高空抛物,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2623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即未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本案而言,涉案车辆受损系被人为抛置灭火器所致,而万科物业公司已在小区内张贴《高空抛物告知单》,以告诫小区居民不要有高空抛物的行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有证据证明万科物业公司存在未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该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5:【晾衣架坠落砸车】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搭建晾衣架未进行合理的管理或者制止,未合理设置监控等设施,承担30%赔偿责任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3民终9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明:“
乐家物业在其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对小区内存在的业主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即业主在护栏外搭建晾衣架的行为,未进行合理的管理或者制止,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层房屋悬挂物坠落的风险;同时,乐家物业未合理设置监控等设施,导致谢凌辰车辆受损后无法通过监控录像,来确定直接侵权人并对损失主张损害赔偿。因此,乐家物业对于谢凌辰车辆在案涉小区被高空坠落的晒衣架砸到所产生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乐家物业并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系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该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一审判决根据乐家物业的过错大小,认定乐家物业对谢凌辰的损害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