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新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为章程必要记载事项。
修订建议:本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司章程应特别注意增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及更换流程等内容。此外,由于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均提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建议公司将营业期限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实践中工商登记部门对此信息亦有要求在章程中明确。
2.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应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
修订建议:本条是新法最为核心的修订之一,根据国务院2024年7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四号)第二条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建议存续公司根据新法修订股东出资期限,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应当变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过大或者股东没有进一步实缴意愿的,应当考虑减资降低注册资本。
3.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
修订建议:新法颁布后,股东以股权、债权作为出资,需在章程中载明。同时应关注非货币出资形式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评估作价程序,价格是否公允。
4.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删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规则,程序上由其他股东同意变为书面通知。
修订建议:原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权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及其他股东同意权的内容均需作出修订,与新法内容衔接。
5.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新增股权转让后公司负有变更股东名册的义务,并赋予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不履行该义务的诉权。明确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对公司主张权利的时点,即股权转让生效的标志界定为股东名册变更时。
修订建议:原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权转让生效时点的相关内容需作出修订,与新法内容衔接。
6.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新增控股股东压迫情形下中小股东股权回购救济的一般规定。
修订建议:原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权回购救济条款的,建议将新法新增的部分“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予以补充。
7.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新增公司减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公告方式;新增同比例减资的原则性规定及其例外规则。
修订建议:如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非等比减资的需求,可以在章程中对非等比减资及其适用情形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8.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新增简易减资制度。第二百二十六条,新增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修订建议:与普通减资相比,简易减资程序简化,不需要单独通知债权人,也没有强制性地要求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只需在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如原公司章程涉及减资程序的描述需作出修订,与新法内容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