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意味着疏解单位/租赁企业作为业主,对整栋登记在其名下的建筑物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例如,可以将所购住宅出租获取收益,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专有部分进行装修和改造,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二)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
1.共有权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有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根据以上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道路、绿地、车位等享有共有的权利;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①使用权。由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人并非单一主体,而是一定范围内的业主群体,为了对共用部分的使用能够处于有序的状态,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秉持合理使用的原则,按照共有部分的本来性质及用途予以使用。如业主在公共部分私自搭建行为,如搭建雨棚、观景台、封闭露台等,会对业主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法律对此种行为予以禁止。
②收益权。即业主可以依照管理规约或者共有份额,获得因共有部分所生利益。例如,将共有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出租,所得租金应为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③共同管理权。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有共同管理权。业主既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2.共有权人的义务
分担共有部分的维护费用是业主作为共有权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对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所产生的费用,业主应当分担。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改造、更新。
根据《雄安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机构租赁住房等各类住宅及与之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结构相连的非住宅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预交,开发建设单位采用现金预交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开发建设单位可凭新区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收款方式向业主收取预交的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采用保函预交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