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七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4.1.4条1之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提前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牟取利益。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前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从司法实践来看2,法院通常认为公司是否进行审计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需要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做出决定,股东个人无权对公司进行审计。
根据上述规定,在目前公司治理体系及上市公司监管框架下,均强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性,并未赋予控股股东对其控股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权利,在公司章程未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进行审计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对控股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存在超越股东权限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