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
2024-12-13


近年来,不少社会组织将举办研讨会、论坛作为本组织重要的业务活动,这类活动不仅促进了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也让社会组织能够更好地实现其使命和社会目标,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与社会影响力。根据法律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同时,笔者关注到有部分社会组织在举办活动时存在违规收费借机敛财,随意冠以高规格名号等违法行为,成为了有关部门的治理对象。社会组织在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时面临哪些风险,应注意哪些事项,本文将做简单分享。




01 关于活动主题的确定


实践中,不同社会组织举办的研讨会、论坛主题各不相同,即便是同一社会组织,每年亦可能举办几场乃至十几场主题内容各不相同的活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会对社会组织举办活动的主题进行过多限制,尊重各社会组织的自主建设发展,但社会组织在确定活动主题时,仍应注意遵守如下两方面要求:

(1)活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57号)第三条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社会组织章程作为社会组织内部的“小宪法”,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章程发挥着补足法律法规的重要作用。如社会团体开展的活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将会面临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作出的警告等行政处罚。

(2)活动需严把内容关,确保正确导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时,不仅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内容关,社会组织党组织还要把好政治审核关,确保不出政治问题、导向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第四条的规定,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确保活动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正面效果突出、得到社会认可。要严格审查活动内容,紧盯活动重要环节,严守宣传报道纪律,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绝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不良文化提供传播渠道和平台。




02 关于活动报批程序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注意履行内部程序和民主决策程序,并按照章程规定由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社会组织在审议有关活动内容时,如发现各分支机构举办的活动内容有交叉或者重复,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合并。如社会组织拟设立分论坛、子论坛、平行论坛,还应紧紧围绕主论坛活动主题。日常管理中,社会组织可以专门建立有关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规范相关的民主决策、活动管理、经费筹集、监督检查等事项,并把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社会组织有关研讨会、论坛的活动计划经内部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注:部分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例如《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应当履行报批程序)备案事项通常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其中,关于活动名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文旅办发〔2023〕81号)的规定,论坛活动名称应准确、规范、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峰会”“高端”“高峰”“巅峰”等字样。




03 关于合作举办活动的职责分工


《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文旅办发〔2023〕81号)第二条规定,举办论坛活动的各类社会主体,应经依法登记、具有合法身份。未经合法登记的企业及社会组织或无实际承办主体不得面向社会公开举办论坛活动。实践中,社会组织通常会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企业合作,共同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会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慎重选择合作对象,如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其次,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与其他主体合作开展活动的,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加强活动过程监管,尤其应注意对主讲人和研讨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04 关于活动参与人员(境外人员和党政领导干部)


关于境外人员参与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关于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外国政要或前政要来中国内地参加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应报有关外事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社会组织不得利用、假借党政机关名义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同时亦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05 关于活动收费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未明确禁止社会组织在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时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57号)第七条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入纳入单位法定账册。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结合《中国科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20〕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等相关规定,社会组织在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时,要厉行节约、勤俭务实,不得组织或参与乱收费、乱摊派,不得强制会员或者参加人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坚决杜绝各类形式主义和奢侈浪费。行业协会商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承办单位”“参与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仅以挂名方式参与并收取费用。



作者:金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