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至62条,用三个条款进一步解释了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租赁合同中,剩余租期的租金,并非绝对的构成“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一步确定。
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一条规定,“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规定,“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难以根据本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刘某林与张某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林将一间门面房出租给张某禾使用,租赁期间为五年,租金每年提前一个月支付;租赁期间如有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年租金的200%给对方。合同签订后,刘某林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张某禾支付了前三年度租金。2021年7月29日,张某禾通过微信通知刘某林,要求解除合同,并在该门面房上张贴“门面出租”字样的书面通知,通知上留了刘某林的手机号码。刘某林起诉张某禾单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行为,造成刘某林租金损失83853元(第四年度租金39930元、第五年度租金43923元)。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张某禾在租赁期未届满的情况下,通过其行为要求解除合同,现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解除,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租金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期限相应的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29日解除后,刘某林作为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需要一定合理期限,但其在2023年8月10日才将案涉房屋重新租赁,该期限明显过长。结合案涉房屋所在位置、剩余租期以及疫情期间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刘某林寻找替代交易的期限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年租赁期满后五个月,故刘某林因张某禾违约造成的损失为16637.5元(第四年租金39930元÷12月×5)。刘某林诉请超过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可见,租赁合同中,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是对于违约金考量的重要因素。若剩余租期明显长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那么应当以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对应租金支持违约金;相反,在剩余租赁期限短于或相当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时,应当支持剩余期限租金作为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