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看法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要点解读及适用建议
发布日期:
2025-03-26

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通过第802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本条例”),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决策部署的关键举措,也是应对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破解中小企业“生存困境”的法治升级。

自2020年原条例实施以来,其在规范市场秩序、缓解资金压力方面成效显著,但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三角债”“账期长”等问题愈发严峻。原条例施行中显露的监管部门职责模糊、优势企业滥用市场地位转嫁风险、信用惩戒与行政追责力度不足等问题也亟待解决。因此本次修订,坚持“党的领导、问题导向、防治结合、系统施治”的原则,构建了覆盖预防、监管、追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本文将通过核心法条内容解读本次制度重构。

付款义务法定化

1.明确付款期限要求

本条例第九条,允许合同约定但增设“合理期限”限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 60 日、大型企业交付后60日”的法定付款期限。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令禁止“背靠背条款”,即“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这一规定直击工程建设、供应链金融等领域的“债务传导链”顽疾,以往实践中总包方常以业主未回款为由拖欠分包商账款,本条例实施后,分包商可直接向总包方主张权利,资金周转效率可获得提升。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在《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归入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使得立法原则和司法实践保持统一。

2.扩充非现金支付限制

本条例第十一条,针对部分企业强制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变相延长账期的行为,本条例明确要求 “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此规定将有效压缩企业利用支付工具套利的空间,保障中小企业现金流安全,遏制优势方通过支付工具变相延长账期的行为。

3.争议款项分段执行

本条例新增第十五条,新增“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这一机制既避免了因局部纠纷导致整体债务冻结久拖不决,又可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诉讼成本。

监管体系立体化

1.双汇报制度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增汇报双规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同时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将清欠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这一设计使清欠工作形成常态化监管压力,地方政府“主动作为”也有利于减少中小企业因债务久拖不决引起的投诉。

2.联合惩戒机制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拖欠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主体实施差异化限制,特别是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同时规定,信用惩戒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的倒逼机制。

3.投诉处理流程提速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设立国家级统一投诉平台,明确规定“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受理部门10日内转交、处理部门30日内反馈、复杂案件最长不超过 90 日,将有效破解“投诉无门、处理无期”的困局。

法律追责升级

1.国有企业特别追责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针对国有大型企业拖欠导致的系统性风险,条例明确对相关管理人员予以处分,强化国资监管责任。这一规定打破了国企拖欠无成本的惯性,彰显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法治精神。

2.打击报复零容忍

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新增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53 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形成衔接,为中小企业维权提供了制度保障,消除企业不敢维权的顾虑。

3.禁止以审代结

本条例第十二条、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针对实践中“以审代结”“久审不结”等乱象,条例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并严禁以 “等待决算审计” 为由拖延付款。

企业适用建议

1.明确中小企业身份 

建议合同签署主体在签约时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书面明确自身属于大型、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并提供相应证明(如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报告或官方认定文件)。若未明确身份,可能无法主张法定最长付款期等权益。

2.细化付款条款

(1)明确付款期限与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建议约定交付后30日内支付,合同约定最长不超过60日;大型企业,建议约定交付后60日内支付,不得附加“第三方付款进度”或“背靠背条款”。

(2)验收条款规范化

明确约定验收期限(如“收到货物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若拖延验收,付款期限自约定验收截止日起算。

3.规避非现金支付与保证金风险

(1)非现金支付限制

禁止强制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方式,若使用非现金支付,需明确约定且不得变相延长账期。

(2)保证金合规要求

仅允许收取法定四类保证金(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应接受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

4.强化逾期处理与争议解决机制

(1)逾期利息约定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约定则按每日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计算逾期利息。

(2)争议部分分割支付

若交易存在局部争议(如质量问题),无争议部分仍需及时支付。需在合同中明确“争议不影响无争议款项支付”。

5.证据管理与风险防范

(1)关键证据留存

保存合同、交付签收单、验收记录、催款函件(邮件、书面),定期备份微信、邮件等催款记录等合同签署及履行紧密相关的文件和信息。

(2)删除高风险条款

删除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非法定保证金、第三方支付为付款条件等无效条款,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修订,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一步。它不仅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可预期的司法救济路径,更通过法治化信用体系的构建,为市场经济注入制度性活力。中小企业需善用政策保障主动维权,政府与企业更需以透明化、数字化手段落实监管,共同构建“不敢拖、不能拖、不愿拖”的健康营商环境。

作者:郭晓寒、王雨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