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2]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银保监发〔2018〕2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3]《规范》“数据安全原则”:为防范和抵御金融数据安全风险,金融业机构在开展业务及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循以下数据安全基本要求:
a)合法正当原则:应确保金融数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数据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b)目的明确原则:应制定金融数据安全防护策略,明确金融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防护目标和要求。
c)选择同意原则:应向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明示数据采集和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规则等,制定完善的隐私政策,在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前征得其授权同意。
d)最小够用原则:金融业机构应仅处理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授权同意的金融数据,且处理的金融数据为业务所必需的最小金融数据类型和数量。
e)全程可控原则:应采取与金融数据安全级别相匹配的安全管控机制和技术措施,确保金融数据在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避免数据在全生命周期内被未授权访问、破坏、篡改、泄漏或丢失等。
f)动态控制原则:金融数据的安全控制策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是一次性和静态的,应可基于业务需求、安全环境属性、系统用户行为等因素实施实时和动态调整。
g)权责一致原则:应明确本机构数据安全防护工作相关部门及其职责,有关部门及人员应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履行数据安全防护职责。
[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在开展业务协同,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场所等资源时,不得损害客户权益,应当依法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
[5]《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在集团内部共享客户信息时,应当确保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并经客户书面授权或同意,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在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时,应当尊重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6]具体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收集与服务无关的客户信息,不得购买或使用非法获取或来源不明的数据。在收集使用客户信息之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的规则和目的,并征得客户同意。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允许或者配合其他机构、个人截取、留存客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个人提供客户信息。
[7]《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本办法将控股或实际控制统称为实质控制。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