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9月1日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违反该要求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惩罚措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的核心,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和关键,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督查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的重要方面。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非新生事物,是经过长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与措施。其最早见于国务院1963年3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历经针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至2010年11月10日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文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再至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2017年11月1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制定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直至2021年6月10日 新《安全生产法》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写入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就企业如何建立合规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要求。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范围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全员”包括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甚至包括进入该单位作业的相关方从业人员、实习生等。
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同时,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覆盖企业全过程、全员、全天候、全方位,具体到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力求通俗易懂。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其在完成生产和经营任务的同时,也需要对生产或经营范围的安全生产承担保证责任。二是各职能部门人员。财务、人力、行政等职能部门,需要对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遴选合格从业人员、采购安全保障物资等方面承担安全生产保证责任。三是班组长等基层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其生产经营管理、作业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四是所有一线从业人员。在其本职工作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五是所有层级、所有岗位责任考核标准等。
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用工管理的依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涉及企业全员、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对员工的责任考核等。企业依法需在适当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
统计表明,90%的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其中,因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又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企业全面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对减少企业“三违”现象的发生起到关键作用,特别有利于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对层层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维护企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杨敬、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