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合规风险提示之七:新安法实施首月违法行为汇总表
发布日期:
2021-10-21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被不少企业称为是“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律”,它加大了对企业的违法处罚力度,通过“利剑”式处罚强调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它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时代来临!为了促使企业尽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避免行政或刑事处罚,最大化避免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简要梳理、分类、汇总了九月份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就违反新规等行为开具的罚单,以供企业参考。


 

序号

违规行为

处罚情况

法律依据

1

未对可燃气体报警器定期检测

 

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拟处人民币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罚款13.4万元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

未按照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拟处罚款1.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未取得特种作业证

 

罚款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6

未投保安责险

 

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7

未和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罚款3.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8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立案调查,拟处罚款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

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未组织实施

 

拟处罚金额6.2万元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0

电工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1

发现企业未制定教育培训、事故应急预案、奖惩等制度和操作规程等16项违规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拟罚款4.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一百零一条等。

12

高处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3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现已对该企业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4

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5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6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执法人员责令企业限期对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17

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18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责令整改指书》及罚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9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0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1

未按照规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4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5

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罚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6

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7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8

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应急演练预案

罚款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9

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0

该公司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2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作者:杨敬、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