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最大化地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上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追责对象如下:
(一)监管部门责任人员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020年5月14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1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情况》,该报告显示:2020年12月4日,重庆永川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发生“12·4”重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2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632万元,对于涉嫌职务违法的安全监管部门,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永川区人民政府、永川区应急管理局、永川区能源局、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等单位23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责任事故企业和人员
1.责任事故企业
2021年7月5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顺义区原板桥三期项目1#商务办公楼等12项工程“11·28”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公布:2020年11月28日,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工程施工现场卸料平台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2.76万元。
事发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华垣盛兴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结构劳务施工单位为重庆市圣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圣华公司)。事故调查组认定,工程建设单位未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涉嫌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建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 737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另,施工总承包单位 和结构劳务施工单位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均被处罚款52万元,并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应急管理部门予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同时,上述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等均被追究了相关行政或刑事责任。
2.责任事故企业人员
(1)主要负责人和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七大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如果没有在管理中履行职责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追究该企业在职主要负责人已经屡见不鲜,但是,为了最大化地避免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出现了追究责任事故单位前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例如:2019年11月15日, 应急管理部公布《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为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对该企业4位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追责原因是该企业前3法定代表人和1位前常务副总经理在其任上,所做的有关安全生产决策以及没有履职尽责,遗留下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而正是这些历史遗留的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导致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2) 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负有责任的具体部门或者从事该事项工作的人。
2021年03月29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8·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报告显示:2020年8月3日,湖北仙桃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8·3”较大闪爆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该公司事故车间主任、生产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 责任事故企业上级企业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上级企业下属企业承担责任情况,在我系列文章《企业安全生产合规风险提示八:上级企业对下属企业发包或承包或转包等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析》已经进行分析和举例,在此文中不再赘述。
4. 责任事故企业相关方单位
责任事故企业的相关方,如其供货商。2019年09月06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 “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该报告中公布:2019年4月15日,山东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7万元。其中,作为该企业的供货商即光达公司因未提供交易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被事故调查组认定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光达公司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开展调查,对未认真落实监管职责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务追究和处分。
5. 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据此,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如果因为第三方机构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关于2021年第二季度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情况公示》显示,2021年7月9日,执法人员查阅某检测机构提供的噪声检测原始记录及相关的噪声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时间不符合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市环境执法总队责令该检测机构停业整顿,并处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双罚”,处罚款2.8万元。
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追责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