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合规风险提示之九: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
2021-11-04

2017年,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发布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解读》一文明确指出:“统计表明,90%的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这其中,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害,必须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故此,《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现笔者就该制度的法律规范、追责对象、追责形式进行如下介绍,以供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合规管理参照。

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情况

2001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规定辖区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可以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002年,我国实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006年,监察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列出了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七类25种违法违纪行为、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五类18种违法违纪行为,还有事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

2007年,中共中央纪委公开发表《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法规)。

2007年,国务院回函同意建立由监察部牵头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是为加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

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方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监管执法或事故调查处理等五种情形将受到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安全生产法》近1/3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追责对象

为了最大化地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上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追责对象如下:

(一)监管部门责任人员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020年5月14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1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情况》,该报告显示:2020年12月4日,重庆永川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发生“12·4”重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2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632万元,对于涉嫌职务违法的安全监管部门,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永川区人民政府、永川区应急管理局、永川区能源局、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等单位23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责任事故企业和人员

1.责任事故企业

2021年7月5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顺义区原板桥三期项目1#商务办公楼等12项工程“11·28”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公布:2020年11月28日,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工程施工现场卸料平台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2.76万元。

事发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华垣盛兴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结构劳务施工单位为重庆市圣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圣华公司)。事故调查组认定,工程建设单位未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涉嫌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建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 737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另,施工总承包单位 和结构劳务施工单位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均被处罚款52万元,并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应急管理部门予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同时,上述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等均被追究了相关行政或刑事责任。

2.责任事故企业人员

(1)主要负责人和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七大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如果没有在管理中履行职责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追究该企业在职主要负责人已经屡见不鲜,但是,为了最大化地避免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出现了追究责任事故单位前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例如:2019年11月15日, 应急管理部公布《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为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对该企业4位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追责原因是该企业前3法定代表人和1位前常务副总经理在其任上,所做的有关安全生产决策以及没有履职尽责,遗留下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而正是这些历史遗留的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导致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2) 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负有责任的具体部门或者从事该事项工作的人。

2021年03月29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8·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报告显示:2020年8月3日,湖北仙桃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8·3”较大闪爆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该公司事故车间主任、生产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  责任事故企业上级企业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上级企业下属企业承担责任情况,在我系列文章《企业安全生产合规风险提示八:上级企业对下属企业发包或承包或转包等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析》已经进行分析和举例,在此文中不再赘述。

4.  责任事故企业相关方单位

责任事故企业的相关方,如其供货商。2019年09月06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 “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该报告中公布:2019年4月15日,山东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7万元。其中,作为该企业的供货商即光达公司因未提供交易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被事故调查组认定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光达公司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开展调查,对未认真落实监管职责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务追究和处分。

5.  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据此,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如果因为第三方机构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关于2021年第二季度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情况公示》显示,2021年7月9日,执法人员查阅某检测机构提供的噪声检测原始记录及相关的噪声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时间不符合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市环境执法总队责令该检测机构停业整顿,并处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双罚”,处罚款2.8万元。

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追责形式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但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害,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发生安全事故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行政责任

(1)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是对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的制裁性处理。按照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扩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罚款适用的范围,并加大了罚款的力度。

(二)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主要包括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两方面的责任。另,《安全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部分,在我们系列文章《企业安全生产合规风险提示八:上级企业对下属企业发包或承包或转包等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析》也已经进行分析和举例,在此文中不再赘述。

作者:杨敬、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