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修复的条件
按照过罚相当、分级分类的原则,针对不同领域行政处罚,综合考量行政处罚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公示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设置了与违法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时限、条件:
首先,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于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其次,满足前述修复时限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才可以申请信用修复:(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其中,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系为鼓励行政相对人主动纠错。《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8]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9]分别对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旨在对“屡罚屡犯、屡禁不止”的行政相对人强化信用监管,避免信用修复滥用。[10]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2.信用修复的程序
信用修复制度旨在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的程序如下:
(1)申请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核实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4)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
(6)信用修复决定的撤销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