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化解方式中信保基金的退还思路
在资金化解方式中,我们将其进一步区分,委托人/受益人实现全部预期投资收益(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例,下同)和委托人/受益人未实现全部预期投资收益(含本金亏损、未实现全部预期收益等)的两种情形。
相应的,在委托人/受益人实现全部预期投资收益的项目中,通常意味着风险问题实质通过信托公司的合理运作已化解(不考虑特殊风险化解方式前提下)。此种情形下,在信托项目终止后应以向信保基金认购主体(融资主体)返还认购资金及收益作为常规安排。反之,在委托人/受益人未实现全部预期投资收益的情形下,则应重点考虑信保基金认购时,信托公司是否与融资主体就该等情形下的信保基金运作安排进行特殊约定。操作中,部分信托公司采取在委托认购协议中明确如主债权不能足额清偿的,有权以信保基金本金及收益款项作为清偿主债权的资金的条款。对于上述安排,只有在委托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后,方可作为后期资金划转依据;如认购时并未明确约定的,以该协议项下资金自行清偿信托项目项下债务则可能存在潜在违约及合规风险。
(二)权益化解方式中信保基金的退还思路
结合上述资金化解方式所述情形,权益化解方式中通常信托公司采取将所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性权益直接向信托项目委托人/受益人进行分配,以实现信托层面的退出,后续将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或委托信托公司协助)与融资主体沟通并实现风险化解。该等情形下,鉴于信托财产的分配完毕,则必然面临着项目对应信保基金的后续分配问题,在此情形下,对于信保基金的分配对象,建议仍应以委托认购协议所明确约定进行操作。
操作中,如委托认购协议对于该等情形下信保基金分配对象或方式并未详细约定,则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但委托人/受益人并未实现变现前,信托公司需要对项目涉及信保基金进行分配的情形,实质导致信托公司面临两难的分配问题。对于此类情形下,最优情形可能是与委托人/受益人或融资主体就信保基金分配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如无法达成的,则需要对委托人/受益人财产性权益的可实现性作出合理判断和预期。如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基于财产性权益实现其预期投资收益的,则建议依据委托认购协议约定向融资主体进行返还,反之,则需要考虑通过设置特定监管措施、将信保基金提存等方式妥当保管该部分资金,在协议约定的范畴之下尽可能做好各方权益的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通常所讨论的信托项目风险化解及信保基金的退还仍着重于常规项目风险化解模式,如信托项目涉及通过置换资金清退等特殊方式在未消灭信托公司与融资主体间债权债务关系前提下对原有投资者的清退的(即该信托项目终止),则该等情形下信托基金的退还还有赖于信托公司与融资主体是否就该等情形进行约定,如在没有特殊约定或后期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应审慎考虑所涉信托项目的终止安排,避免潜在的因信保基金退还问题产生的争议事项。
四、在现有监管要求下,对信保基金认购安排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