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 · 诉 | 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实务分享
发布日期:
2021-10-08

概述: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高效便捷、灵活保密等特点,越来越被当事人信任和选择。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 发布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0-2021)》显示,2020年,全国259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400711件,其中传统商事仲裁案件为261047件,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为7187亿元。囿于在实践中被申请人变卖、转移、隐匿财产或毁损争议标的物等情形时有发生,为保障仲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或者通过保全行为促进争议的解决,在提起仲裁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也逐渐成为一种常规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确立了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还规定了仲裁前的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仲裁前财产保全无论是从申请概率、操作成功率均比较低,所以在此不予论述。

笔者仅根据自己的实务经验,对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具体操作进行简单分享。但由于各个仲裁机构要求不一、各地法院、各个法官对保全事项把握的尺度不一,可能存在一定差别。


一、保全法院的确定

鉴于仲裁机构对财产保全事项没有实质的审查权,更无权决定是否准许保全,各个仲裁机构事实上仅是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仲裁机构认为基本符合形式要求的,再出具公函,将保全申请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来对保全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申请人在提起仲裁一并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首先确定财产保全法院,以便仲裁机构向具体法院转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9.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10.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标的额人民币三亿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案件申请保全的,应当由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规定提交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应当立案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根据《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贸仲、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五个仲裁机构被纳入了一站式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这五个仲裁机构受理的标的额人民币三亿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人民币三亿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在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审理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财产保全。

尽管有上述一般性规定,但各省市可能也会作出一定调整,例如北京和江苏均明确规定,通过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统一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天津则是首创了“保全中心”,要求全市法院应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保全中心,引导当事人利用“天津法院在线保全中心”信息平台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官利用“天津法院在线保全中心”在线办理保全案件,实现保全审查、审批、裁定等工作线上集约化办理。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由保全中心接收申请、进行审查。

基于上述对保全管辖法院的梳理,建议申请人在确认管辖法院时,除遵循上述一般规则确定保全管辖法院外仍应当与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进行咨询确认。而且各地法院内部可能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审查财产保全申请立案和实际进行财产保全并作出保全裁定。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若有可能,还应提前确认具体法院的相关负责部门。


二、保全材料的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条规定:“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及仲裁机构是以《保全规定》为基础,对保全材料进行审查,程序上由仲裁机构首先对保全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再将保全材料转递至法院,保全法院会对材料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在准备财产保全材料时,首先应当关注各个仲裁机构的要求,按照各个仲裁机构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以北仲为例,北仲对保全申请材料列出了指引,可以此为依据进行准备,具体需要的材料可参考北仲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北仲关于仲裁保全申请的材料准备指引清单》进行准备。其他仲裁机构,一般情况下,可先在各个仲裁机构的网站上对保全材料的要求进行检索,如若没有相应指引的,可以参照北仲指引。例如以贸仲为例,笔者在贸仲官网上并未查询到类似清单,根据笔者在贸仲办理案件的经验,也可参照北仲的指引进行准备。但针对向哪个法院转递保全材料,贸仲可能会额外让申请人书面明确转递法院、收件人、地址、联系方式。

在实践中,各个法院对保全材料的要求也存在诸多细微差别,建议具体向保全法院核实。笔者结合以往经验,简要分享如下:


01. 财产保全申请书。列明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争议标的以及请求保全数额。

02. 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准备。

03. 仲裁受理通知书。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04. 申请人的身份材料、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身份材料,与法院诉讼案件的要求一致,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一般可在授权委托书中列明,但有的法院可能会单独要求另行通过书面函件的方式明确提交法院。

05. 被申请人的身份材料、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如若申请人选择的管辖法院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那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则系法院确定有无管辖权的依据。一般如果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则需要提供该自然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其住所地在法院辖区内的材料,但也有的法院认为身份证住址与户籍所在地实际上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而要求提供近期派出所出具的被申请人户籍信息;如若被申请人为法人的或非法人组织的,按照一般诉讼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则是为了方便法院送达,一般列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

06. 授权委托手续。按照法院的要求准备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该授权是出具给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手续使用,因此在授权范围里,一定要注明授权申请财产保全的内容,且抬头和落款均应写保全法院的名称,避免出现“仲裁”字样。

07. 财产线索。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保全财产线索时,要求明确而具体,常见的财产线索提供要求如下:1.银行账户,应当列明开户行;2.不动产信息尽量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针对无法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情形,建议根据不动产坐落信息,事先查询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另外有的法院即使提供了不动产登记证书,还会要求提供近期不动产产权查询信息;3.股权,提供工商登记的持股信息,一般情况下从中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打印即可,但有的法院会要求提供注册登记部门盖章的查询件;4.上市公司股票,查封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列明股票账户名称、开户券商、开户营业点及地址、股票名称、股票价格以及需要保全的股票数额,如果系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有的法院还会要求提供公司年报;6.基金、理财产品,针对基金,可列明基金名称、管理人及基金份额信息;7.各类登记的动产,针对各类登记的动产,建议均应当提供具体登记信息;8.支付宝、微信账户,一般提供姓名和账号。如果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可通过输入姓名、手机号进行少量转账的方式,验证一下该账号是否正确。

在提供财产线索时,申请人还应当对财产线索进行估值,并提供估值的依据,方便法院计算查封金额。如果存在多个被申请人的财产,而其中某些被申请人住所地并不在该法院辖区内,法官可能会要求删除某些被申请人该法院辖区外的财产线索。具体财产需要提供何种形式的财产线索,各个法院可能会存在一些细微差别,建议事先向法院仲裁保全立案部门进行咨询,或及时联系具体承办法官,就具体问题进行沟通。

特别注意的是,在列举财产线索时,如果财产线索特别多有可能出现超标的查封的情况时,建议对保全线索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将迫切需要查封或者比较有把握、将来变现容易的财产线索列在前面。

08. 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证明。除了以现金、不动产提供担保以外,现阶段法院比较容易接受的还有保险公司保函、金融机构独立保函。但是建议事前咨询保全法院,了解保全法院一般接受何种形式,避免提供的担保方式不为法院所接受。

09. 该法院对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证明材料;实践中,法院在对仲裁保全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审核时,会把握比较严格的标准。采取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申请保全的,参考上述“被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准备;如若采取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的,则提供该财产位于该法院辖区内的证明。如若存在多个被申请人的,可以向其中一个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但针对其他被申请人的财产,法院可能仅仅会保全自己辖区内的财产。在需要保全的财产均位于某法院的辖区内的情形下,可以考虑优先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


三、保全进程的追踪

为了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及时有效地对保全标的采取保全措施是关键。因此对保全进程的追踪也有助于促进保全进程。此处的追踪包含对仲裁机构审查、转递程序的追踪,和对法院保全案件立案、具体保全进度的追踪。

在仲裁阶段,建议加强与仲裁办案秘书的沟通,核实保全材料是否符合仲裁机构的要求,及时督促办案秘书转递相关材料,并可向办案秘书索取转递的邮件单号,以便及时追踪保全材料是否转递至法院。同时,建议向办案秘书书面申请暂缓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防止被申请人提前知悉后转移财产。

在材料转递至法院后,可携带相关授权手续直接前往管辖法院立案庭,或通过12368系统,及时查询立案情况,并主动联立案法官,核实确认材料是否齐全。如若材料不齐全的,建议与法官详细核实需要补充的材料,尽可能一次性补充完毕,缩短立案进程。在确定顺利立案后,及时与实际办理保全的法官联系,为法官办理保全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保全事项的顺利办理。


作者:何丹;指导律师: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