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23日,中国应急管理报发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 山东莱州警方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发起网上追逃》,莱州市公安局对涉嫌危险作业罪企业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展开网上追逃,当晚,上海警方将李某某抓获。
2021年10月2日,应急管理部转发新京报《“消失”的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第七“明查暗访”工作组以及西宁市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突击检查安全隐患。在新《安全生产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因此与平常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同,此次的国务院安委办“明查暗访”工作组,主抓“一把手”的履职情况。
2021年10月4日应急管理部发文《国务院安委办明查暗访广西:企业主要负责人一问三不知》记者发现,酒店主要负责人邱某某对自己经营的场所消防安全设施一问三不知,除了灭火器之外,连自身场所还存在什么消防设施设备都不清楚。暗访组要求辖区消防救援机构举一反三,督促相关企业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021年9月1日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责任压实到“一把手”。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在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承担新《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职责。本文将就何认定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承担哪些法定职责,如有违反其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介绍和说明。
一、如何认定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
(一)公司制企业主要负责人
1. 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独立董事会。说明,在公司制企业中,法定代表人可能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具体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登记部门显示的登记人员即是公司制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2. 法定代表人与经理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公司制企业的经理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分的决策权,如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则经理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也可能同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二)非公司制企业主要负责人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等,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厂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三)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认定主要负责人的实质性要件
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6月出版的,由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提出,在认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时,还注意以下几点:
1. 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 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
(1)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2)特殊情况:
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法定代表人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有可能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
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 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追究责任时,由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七大法律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第一责任人违反法定职责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三条等条文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盘点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的罚单及应急管理部的相关发文可知,不论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只要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都将受到问责处罚。除了对企业和个人的高额罚款之外,严重者还要给予第一责任人撤职,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杨敬、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