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合规风险提示之十:企业如何建立合规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其落地方式介绍
发布日期:
2021-11-11

     分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源,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总数中占比较大。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位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安全了,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了保障。为此,国务院安委办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等监管部门在对企业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企业的安全生教育培训是检查的重点。2021年06月20日,应急管理部还转发了新华网一文《“不清楚”“不了解”“不掌握” 企业安全培训岂能应付了事》暗访组发现企业人员对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相关文件学习掌握不到位,相关培训和会议记录缺少参会人员名单、职务、签字等关键信息等情况,要求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罚款,累计可高达35万元。

目前 ,生产经营企业多多少少都建立了一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但是,大多企业在遇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仍然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受到行政处罚。那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何做到合规,笔者根据现行政策法规要求并结合实务经验介绍如下: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规定了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范围、时长、三级培训,以及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档案管理等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安全培训、考核、发证以及监督管理相关内容。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相关内容

(一)人员范围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种类

1.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2.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3.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培训内容

1. 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如三级教育培训;

3.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包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等;

4. 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

5. 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6. 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

(四)培训时长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培训档案管理

首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建档备查。

其次,相关规定也要求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三、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相关情形

通过对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案例的检索、总结,笔者发现企业因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而受到处罚的情形主要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培训记录保存期少于三年、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无法提供补学证明、一人代替多人签字、本人未签字、试卷分数造假、一人替多人抄写试卷等。

四、如何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规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培训制度应当具备如下要素:

1. 人员范围。从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等;

2. 培训种类。初次培训、定期再培训、特殊培训等;

3. 培训时间。对不同人员不同培训层次设定不同时间要求;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特殊情况,需要向当地监管部门汇报,例如,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5. 持续改进。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安全考试、专题安全教育培训;

6. 宣传教训培训。警句格言上墙、应用互联网技术宣传(短视频)、漫画形式、事故回顾等;

7. 文档记录保存期。目前没有硬性规定,可参照体系管理周期,比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一次评审,安全培训记录就需要保存三年。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规制度落地方式

1. 会议形式。主要有:安全知识讲座、座谈会、报告会、先进经验交流会、事故教训现场会等;

2. 张挂形式。主要有:安全宣传横幅、标语、标志、图片、安全宣传栏等;

3. 音像制品。主要有:安全教育光碟、安全讲座录像等;

4. 现场观摩演示形式。主要有:安全操作方法演示、消防演习、触电急救方法演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