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财产经拍卖流拍且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实务总结
发布日期:
2021-1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第(4)项规定:财产经拍卖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可以准许。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财产经拍卖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为关键词,对实践中的操作情况做了检索,并总结第三人购买流拍财产的一些操作问题。

一、裁判文书数据来源及检索辅助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 u.court.gov.cn/)、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https://law.wkinfo.com.cn/)。

二、检索情况及案例分析

第一,检索概况:输入上述关键词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均显示48条案例,两数据库案例信息一致。经过筛查,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九条第(4)项的规定的案件共计37条案例信息。其中涉及确认成交的执行裁定18件、终本裁定8件、执行异议复议裁定11件。主要涉及以下地区的法院,北京1件、重庆1件、广东1件、海南1件、黑龙江1件、云南1件、四川1件、吉林1件、安徽1件、江苏2件、河北3件、江西3件、陕西3件、福建3件、山东5件、河南9件,法院层级均为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作出的年份为2020年、2021年。

第二,无论是确认成交的执行裁定,还是终本裁定、执行异议复议裁定,均体现了财产经拍卖流拍、执行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并经法院准许几个要素。相关法院作出裁定时,多在裁定的说理部分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九条第(4)项的规定,例如:(2019)豫1082执恢137-1号执行裁定、(2021)豫1323执恢201-2号执行裁定、(2019)陕0822执恢12号之六执行裁定、(2020)陕0322执恢60号之一执行裁定、(2019)冀0681执恢90-1号执行裁定、(2020)赣10执恢54号之三执行裁定、(2020)苏0703执恢147号之二执行裁定。

另外,笔者也针对类似的新闻报道进行了检索。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信息网,于20206月29日发布题为《湖南株洲:网拍流拍后第三人以流拍价接收拍品确认成交》的新闻,载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在两拍一变程序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准许第三人购买,并作出了财产归第三人所有的执行裁定书。相同新闻还有,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官网20207月15日发布的《红寺堡法院首例第三人以流拍价竞得标的物并确认成交》,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官网20207月21日发布的《斗门法院成功实现珠海首例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拍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官网于20207月21日发布的《方城法院首例第三人以流拍价买受拍品确认成交》,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官网于20209月7日发布的《广西首例!西乡塘区法院确认第三人以流拍价格购买拍品成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官网于20209月10日发布的《张家港首例!法院确认第三人以流拍价格购买拍品成交》,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于20207月31日发布《善意执行,柳暗花明,江西首例第三人以流拍价接收拍品确认成交》,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于20212月4日发布的《乐安: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网拍房产》。

上述案例及法院官网发布的新闻均说明,在两拍一变过程中发生流拍的情况下,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接收拍品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具备法律支撑,也具有大量的实践先例。

三、第三人购买流拍财产的过程中几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第一,第三人提出申请的时间。

“意见”表述为“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时第三人可以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一拍流拍、二拍流拍后均可以提出申请。但对于变卖后能否提出申请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上述案例检索可以发现大部分的案例都是在“两拍一变”之后第三人申请购买,法院予以准许,说明实践中并不局限于拍卖流拍,变卖不成的情况也可以适用意见的规定。

另外,“意见”中没有明确第三人提出购买申请的时限,但下一阶段的处置程序的衔接有明确的法定期限。如处置流程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和网络司法变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一拍流拍后30日内、二拍流拍后15日内应分别发布二拍及变卖公告的规定;如处置流程没有采用网络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三拍一变流程,则应当遵守两个60日、一个7日的期限。基于此,在拍卖流程中第三人购买申请也应当在下一个环节启动之前提出,如申请超过衔接期限的,由于下一阶段的处置程序已启动,则应该无法完成购买。

第二,是否需要经过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的问题。

关于是否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意见”中仅表述为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等表述也说明第三人申请购买的,至少需要申请执行人对不接受以物抵债作出明确的表示。对此,有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向申请执行人作出释明并征得了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例如(2018)云执79号执行裁定。关于是否征询被执行人同意,“意见”中没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第三人申请购买时不需要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主要理由是法院拍卖、变卖财产不需要经过被执行人同意(2020)闽01执复165号执行裁定。

第三,关于评估报告过期问题。

实践中确有被执行人以评估报告已过期为由,针对第三人购买提出执行异议。有法院认为,虽已过评估报告有效期,但过期较短且未出现市场行情重大变化导致评估价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的情况,故认为直接确定以流拍价作为保留价向第三人进行直接变卖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例如(2020)苏02执异98号执行裁定。根据上述观点,如果评估报告过期时间较长,且市场价值发生较高变化的情况下,直接以保留价向第三人进行变卖导致显失公平的,或只能以重新评估、拍卖的方式进行再次处置。

第四,如果出现多个第三人购买的情况如何处理。

经过检索,确实未发现多个第三人申请购买的实操案例。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其一为“按照递交申请书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购买人,同一天递交的,可以按照抽签决定购买人”;其二为“提交二拍或变卖,通过竞价确定买受人”。笔者认为,“意见”中第三人直接购买,是为了提升财产变现效率,如果再次提交二拍或变卖,不能确保竞价更高,也不能确保必定成交,或许第一种观点更符合“意见”的精神。当然,这仅是笔者的理解,实际操作仍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摸索判断,最终形成更为规范的处理模式。

作者:牛未默;指导律师: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