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看法丨刍议保险法系列:企业何时应当办理保险?——强制保险制度实务解读与合规建议
发布日期:
2021-12-08

引言:

保险作为商事活动之一种,投保原则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投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强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为实施强制保险预留了空间。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基于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等规定而推行的部分种类保险在事实上使企业负有相应投保义务,对此企业亦应注意。对于企业何时应当办理保险,笔者尝试结合相关规定以及实务经验进行初步探讨,以飨读者。

一、强制保险需由法律或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由本条规定可知,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原则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投保,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不得实施强制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实施强制保险的依据限定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做反面解释,即包含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突破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强制保险,如此规定的意义在于避免因部门或地方利益而推行强制保险,不当限缩投保自愿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投保的情形

对于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投保的情形,笔者梳理如下:

(一)法律规定应当投保的情形

序号

保险种类

相关法律

具体规定

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五十一条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3

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一百五十条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

4

疫苗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第六十八条

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5

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6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第二十四条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投保的情形

序号

保险种类

相关行政法规

具体规定

1

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2

承运人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3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污染损害责任保险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二十六条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基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投保的保险有九种,其中法律规定了六种应当投保的情形,行政法规规定了三种应当投保的情形,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时,企业应当依法投保相应保险。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否属于应当投保的保险,笔者认为,作为环境保护方面基本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表述为“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即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应属于倡导而非强制,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解,笔者认为,此处的“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并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本身,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未直接对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形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应作为参引性规范[1]对待,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亦不构成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直接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以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2015年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 2018 年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和国务院2021年11月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表明了国家层面对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计划,由此在我国多地已经开启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投保的试点,例如根据《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特定情形的单位需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的,此外山东、青海、福建等多地亦开始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3]。

因此,基于上述对于法律规定、政策和各地试点情况的分析,笔者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保险的推行,目前虽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方面的明确依据,但是如果试点各地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亦可以成为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保险的法理依据,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即规定在深圳“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同时强调“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举措,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施”。

三、基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其他规定应当投保的情形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强制保险的实施需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做出特别规定,但是实践中仍有不少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规定,例如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等,会对应当办理某种保险的情形作出规定例如北京、上海、青岛、重庆等地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4],根据《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北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并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保险公司,因此在《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原则上北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均需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再例如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第十六条的规定,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根据《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2015)》第十八条的规定,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四、合规建议

第一,对于投保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投保相应保险。保险的功能在于出现损失时及时提供救济,法律或行政法规等主要是对应当投保某种责任保险的情形作出规定,因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应当投保责任保险的情形作出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被保险人因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损害的第三者无法得到救济,因此对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企业,例如涉及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体育、教育、食品等行业的企业,需要注意自身是否负有相应的投保义务。企业在判断自身是否负有投保义务时,应首先以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判断依据,但还需结合主管部门规定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策做综合判断。

第二,对于保险人及保险销售方,应注意避免违规搭售保险的风险。如本文所分析,为避免不当限制投保人的投保自由、违反投保自愿原则,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某种应当投保的情形应具有充分的依据,但是实践中部分保险人及保险销售方可能存在违规搭售保险的问题,而此类搭售的保险通常也不属于投保人应当投保的保险范畴,例如在《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5]中,银保监会指出“某保险(集团)下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银行合作发放小微企业普惠型贷款,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推高综合融资成本”属于违规行为。因此,对于保险人及保险销售方,需注意在销售保险的过程中避免违反投保自愿原则,违规搭售保险存在合规风险

[1] “某些规范未包含实质性的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方面的内容,而是指示适用其他法律规范,此之谓参引性规范”,朱庆育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47页。。

[2]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依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

(二)纳入深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的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单位,不包括医院。

[3] 参见《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青海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

[4] 参见《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重庆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行意见》等规定。

[5] 参见银保监会官网:《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44008&itemId=915&generaltype=0。

作者:金融团队保险组 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