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Salomon v. Salomon & Co Ltd(1897)HL。
[3] 如德国法上的“吊车案”、“不莱梅佛尔康案”,普通法上Gilford Motor Co v Horne(1933)CA、Jones v. Lipman(1962)等。
[4] 判决原文引用2015年版条文第十四条,法释[2020]17号改为第十三条。
[5] 虽然《九民纪要》(四)“关于公司人格否定”之表述已强调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法人人格,仅为个案突破,既判力仅约束个案当事人,但已生效判决之认定事实,得在其他债权人提起另案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享有证据资格,实质上局部突破亦可能导致全局后果,此种情况在适用《公司法解释二》18条追究有限责任股东清算责任时亦有发生,但已由《九民纪要》14条、15条缓和。
[6] 以法律形式局部穿透突破的规定为例,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二》18条对清算责任的表述,《公司法解释三》12条对抽逃出资的描述,难谓严密。
[7] 最高院民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46~147页。
[8] 最高院(2015)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总第245期)。
[9] 如依据《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0条、第31条股东归还其占据的维持公司股本所需之资产而得治愈。
[10] 参见《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95卷,330页。
[11] 如可借鉴《德国股份法》”存在控制合同和盈余转移合同时”外部股东与债权人的保护条款设计。
[12] 原《公司法》第63条。
[13] 原《公司法》第62条。
[14]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院民终1364号民事判决书。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6] 123 Single member companies
(2) If the number of members of a limited company falls to one, or if an unlimited company with only one member becomes a limited company on reregistration, there shall upon the occurrence of that event be entered in the company’s register of members, with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sole member—
(a) a statement that the company has only one member, and
(b) the date on which the company became a company having only one m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