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3月1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孙华山表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中,依然存在应急救援预案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基层企业违章指挥、盲目施救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影响到应急能力的提升,有时还造成次生灾害。
为了进一步规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应急能力,切实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下称《应急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应急条例》是第一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它是我国应急工作的法律基础,确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
《应急条例》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体制,强化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等多种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应急条例》,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承担哪些合规义务,我们就相关合规要点进行了梳理分析。
一、企业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涉及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有关部分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有统筹职责,乡镇等政府和派出机关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二、企业在应急准备工作主要合规义务
应急准备是整个应急工作的前提,《应急条例》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企业规定了如下义务:
(一)安全生产事故预案
一是制定并公示生产安全事故预案。企业应当针对自身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二是备案生产安全事故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是演练生产安全事故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必须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1.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应急条例》第十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2. 培训和训练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应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一是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二是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3. 报备并公示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应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值班制度
一是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就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三)应急救援
1.生产经营单位初期处置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是第一救援力量,必须进行初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根据《应急条例》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参与现场救援指挥部
根据《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3.承担应急救援费用
根据《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法律责任
《应急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违法行为规定了如下法律责任: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等违法行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报备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值班制度等违法行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