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周」说 | 类案的参考顺序
发布日期:
2022-02-07

关键词:类案、类案参考、参考顺序

《类案检索意见》规定,“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该规定对类案参考价值因素进行罗列。

类案参考价值的一般顺序,具有一定约束力,实践中通常予以遵循。当然,指导案例优先是司法解释确定的,必须遵循。其他类型案件的顺序并不具有强制性。比如,最高院一般的生效案例与本地区高院颁布的参考性案例孰先孰后,还需要具体分析,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类案参考价值的酌定因素则并无优劣之分,何种因素具有决定性,需要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判断。

一、一般参考顺序

《类案检索意见》规定,“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其虽然规定的是“检索范围”,但明确提出“前一顺位”,实际上列明了相关案例的参考顺序。

1.指导案例

2010年最高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法发[2010]51号)正式确立了指导案例制度,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2.最高院认可的典型案例

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可以概括为最高院认可的典型案例。从目前的情况看,主要是最高院作出的,也有部分地方法院作出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最高院公报案例。属于定期发布的典型案例,参考价值较大。

最高院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的典型案例。最高院一般针对某类问题集中发布相关案例。

最高院有关刊物上登载的典型案例。比如其机关刊物《人民司法》登载的案例、各庭室刊物登载的案例等。

最高院各庭室、巡回法庭编撰的案例集。尤其是近期来,各巡回法庭出版了相关的案例书籍。此外,巡回法庭也通过公众号发布典型案例。

最高院作出的其他类生效判决。对于这些案例,要结合是否经过审委会全体会议、专业会议讨论等情况综合考虑。

最高院参与评选的年度案件等 。

其中,最高院公报案例、最高院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布的典型案件,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其他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3.高院发布的参考案例

《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强调,“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办案指导文件和参考性案例等方式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这类案例在本辖区法院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实践中往往会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尤其是在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的背景下,高院案例的参考性应特别重视。

对于高院的参考性案例,特别要注意其与非指导性案例的最高院其他案例之间的冲突。主要是考虑:其一,查询其是否被改判;其二,是否与最高院其他案例存在不一致。

4.上级法院及本院的生效案例

基于审级制度、法官会议制度、审委会制度等因素影响,上级法院的生效案例及本院作出的生效案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事实上体现了类案参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征。这类案例,审理法官相较于当事人或代理人,更容易掌握。在使用这类案例时,特别需要注意,其是否被改判。

实践中,也有向上级法院提出下级法院的类案的情形。这种情况一般不是要求上级法院参考作为裁判,而是提示上级法院,下级法院对该类案件存在“类案不类判”的情形。这也是有一定实际意义的。

二、酌定参考因素

《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规定,“规范类案检索结果运用。法官在类案检索时,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因素,依照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内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该规定也提出了确定类案参考价值的综合考虑因素。但还不够具体。

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各高院的参考性案例,总体上数量还是较少,涉及面也不够广,远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对于大部分案例,还要考察别的因素。

1.典型性的其他因素

前述一般顺序依据《类案检索意见》,基本按照权威性排列,是法院裁判时通常的检索顺序,也是参考价值的顺位。除此外,还可以从其他方面考察案例是否具有典型性、权威性。如:是否被评为年度案件;是否被权威媒体报道;是否被相关法院通过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公开;是否被《人民法院案例选》等案例汇编类书籍登载;合议庭人员的职务和权威性,等。

具备前述条件的,往往被前述“一般顺序”吸收。当然,这些因素都是酌定情节,法院不一定会对其参考价值直接回应。

案例:王宏忠因与济南市电动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山东久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申104号

本案中,申请人称:股东作为第三人诉讼有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判例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四辑刊登了“上海讯通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案例。该案将股东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认定庆铃公司法人代表为将公司资产迅速转移至讯通公司为目的,携其姐进行手拉手虚假诉讼,侵害了股东权益,判决认定为虚假诉讼。王宏忠所面对的情形与该案相同,王宏忠以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既有法律定,也有指导案例参考。

2017年3月,最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认为:久力公司是有限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对外以公司名义独立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盈亏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自己的出资以内。股东因其出资取得股东权利,这种股东权利包括从公司获取经济收益的权利及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但不是以股东名义直接决定或否定公司对外经营行为的权利。久力公司与电动车公司借款行为属于公司对外经营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由公司独立承担,与作为公司股东的王宏忠无关,也就是说原审案件处理结果同王宏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王宏忠不是电动车公司与久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争议诉讼标的的第三人,无权以第三人身份就法院基于久力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作出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王宏忠如认为李闯作为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可以提起公司诉讼。而不能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

仅从类案的参考价值顺序来看,申请人提出了《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四辑刊登的“上海讯通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从时间性看,其不是新近作出的案例。该案例系上海地方法院作出,并未由最高院作为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予以确认。此间,最高院作出了多起生效裁判,认为股东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此外,检索“上海讯通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文书,“该案将股东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股东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在再审程序中追加股东为第三人。这显然不是股东直接提出起诉的情形。援引案例与待决案件案情有重大不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类案,最高院裁定并没有直接评判。

2.改判优于维持

当出现对同一或类似法律问题有不同认识时,改判案件相对于维持原审的案件,更有价值。此外,一般情况下,同一法院作出的案例,如果是改判案件,则改判情况更具有参考价值。实际来看,改判通常需要经过法官会议等途径,改判的理由往往更加严谨充分,更能代表本级法院的裁判尺度。

在后文概括分析裁判理由时,也将提及,裁判理由是否被用于改变结果、是否具有决定性,是重要的考察方面。

3.判决优于裁定

对于实体类问题的类案,往往要在判决与裁定之间权衡。同级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参考价值一般比其作出的再审裁定强。就同一法律问题,驳回再审申请的再审裁定,虽然由上级法院作出,但参考价值不一定高于下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上级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的裁定,往往也涉及法律问题的分析,但通常不会得出确定的结论,而是指出存疑或许需要进一步审理查明。

4.案例的时间性

从生效时间看,近三年的案例,参考性更强。对于超过三年以上的案例,法律规则或司法理念等方面变动影响较大。2021年11月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四类案件监督意见》)规定,“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属于四类案件。这类案件包括: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与本院正在审理的类案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的;本院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类案实施意见》规定,“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这一规定属于倡导性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检索三年之前的案例。

5.案例的归口性

“归口性”主要包括业务归口和辖区归口。其之所以重要,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法院的审判监督的具体运行情况,考虑监督的直接性。

根据待决案件的纠纷类型,援引案例是上级或同级法院专门负责该类纠纷的业务庭室作出的,比其他庭室作出的更有参考性。比如待决案件的争议焦点涉及继承,援引案例是关于股权纠纷的商事案例,但其中涉及了相关法理的阐述。这种参考性就较弱。现在的业务分类比较界限比较模糊,交叉融合性更强,但注意业务归口性仍有意义。

辖区归口性主要针对最高院作出的一般的生效案例而言。对于一般的最高院判例,对应巡回区法庭作出的判例优先考虑。如“第二巡回法庭”微信公众号推出“每周一案”栏目,其“编者按”就称“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

前述一般顺序、酌定因素,是自查类案参考价值的依据,也是初步识别不利类案的重要着手点。

 

下期预告:如何查询类案。本章主要介绍实践中常用的概括性检索、案情关键词检索、案件关联检索、不利类案检索等8种案例查询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