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辩护律师规定了多项辩护权。而行使好这些辩护权,最核心的是两个字----沟通。核心主要体现在,辩护质量的高低,是由沟通效果直接决定的;沟通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沟通的对象既包括侦查司法人员,也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和其家属。
和办案人员有效沟通,做好说服
和办案人员沟通,目的是让办案人员清晰了解、最大限度接受辩护观点,从而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决定,诉讼法学理论称为“说服”(俗话也是这个意思)。能否说服,多大程度上说服,是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办案人员的理念和水平等,而是否有效沟通也非常重要。
一、做专业用心的沟通
这个道理不用多说。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承办检察官、法官对案件承担更多的责任,一般愿意听取不同方面的专业意见,帮助自己正确决定。而意见是否专业、用心,办案人员一听即知。如果意见不在调上,或者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泛泛之谈,他们的耳朵就会自动屏蔽,甚至引起反感----“又是个收钱应付事(不办事)的”,开始不耐烦了。而且这和恋爱有点像:第一印象不好,以后沟通就难了。所以在沟通前,一定要深入研究,做好功课。
二、要做重点突出逻辑严谨的沟通
笔者的一位老师讲过刑事辩护“黑痣论”:案件好比一个小姑娘,公诉人要论证这个小姑娘眉毛眼睛嘴皮肤方方面面都很好,漂亮甚至完美。而辩护人只需要提出:不,她脸上有一个大黑痣!每个案件都会有一些问题,但其中只有部分或者一个问题是关键问题,其他则是枝节问题。而且每个案件的关键问题都不会一样。因此辩护人在沟通时候切忌面面俱到,而是要观点鲜明,直奔“大黑痣”。要把重点问题、关键问题放前面多说,把其他枝节问题放在后面一起说、少说甚至不说。如果看了半页纸,还是空话套话,不明白辩护观点,办案人员可能就没有兴趣看下去了。说完观点还不够,还要清晰阐述理由。多个理由的要一二三四地说,做到条理理清楚。自己讲不清楚,又怎么能期望人家听清楚呢?
三、讲究沟通的手段和形式
一是要同等注重当面和书面沟通。当面沟通才能能够互动,更有说服力有感染力,所以要争取和办案人员当面沟通(当然是在法定的渠道)。但有的办案人员对当面沟通并不积极,而且见面时间又有限,听了也不一定记得全、记得久,因此无论是否当面,都要提交一份书面意见。
二是利用多种手段沟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权,多要求律师在提出时充分说明理由,这也是法定的沟通渠道。比如,兰台刑事团队在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先后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律师在相关文书中,紧紧围绕着主要辩护观点,从不同侧面阐述申请理由,持续向办案人员传输。
三是要注重沟通的包装。当面沟通的,律师的着装气质语气普通话很重要。而书面沟通的字体、排版、装订不是小事。笔者发现当前律师书面意见使用的字体排版可谓五花八门、随心所欲,尤其是普遍喜欢用四号字体,看着费眼费力,不知道为什么。建议借鉴国家机关公文的排版格式,这是经过多方科学论证后确定的格式,最是美观大方舒服养眼。办案人员一天到晚看材料,眼睛都花了。如果页面舒服,他至少愿意多看两眼,印象会更好。犯罪场次、人员、证据多的案件,要注重使用思维导图和表格直观地表达观点。此外,文书的装订要争取美观大方。2019年,苏州市检察院发布了系列海报,其中一张主题是“辩护材料”。辩护人给检察官送来一整箱装订齐整、目录精细的辩护材料,检察官说“这是我见过最细致的辩护材料!检察官和律师都应当用认真的态度相互切磋,共同成长。”这些细节体现出的用心让检察官印象如此深刻,以至于专门出了一张海报。
四、把握沟通的时机和分寸
一是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沟通越早越好,尤其要在办案人员形成决定之前进行沟通,从而有机会影响他们的决定。对重大疑难案件,下级单位可能要给上级汇报,要尽可能在汇报之前沟通。在兰台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律师介入前办案单位已经给省里做了汇报,省市县三级形成了一致意见,给辩护带来很大难度。不仅要做好法庭上的辩护,还要注重审前的沟通,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全程沟通,争取取保、不捕、不诉。从兰台刑事团队的实践来看,通过沟通争取不捕、不诉的并不少见。和侦查机关沟通往往最难,但也不排除取保、撤案的可能,不能放弃。
二是把握沟通内容的分寸。法庭上,对于案件的问题,要毫不保留,充分阐述,因为过后难有机会。在审前阶段,对问题则要区别对待:对办案人员没有注意又能及时完善的,要慎重提出。律师不能伪造证据、妨碍取证,但也没有义务更不允许提醒办案机关完善证据,陷被告人于不利。尤其是要考虑到,取证讲究及时,这个证据过后可能难以取得导致不能定罪;如果确定问题是不可完善的或者完善后对被告人有利的,就要第一时间提出。
三是把握沟通态度的分寸。对业务水平高的资深办案人员或者领导,不要紧张胆怯,更不要刻意巴结,对年轻办案人员也不要倚老卖老,切忌喋喋不休,诚恳尊重、有理有节才是沟通的王道。有的律师担心遇到态度生硬的办案人员,这也确实难以避免。即使律师对其精诚所至,也未必金石为开,况且时间也不允许。对此不要放在心上,要秉持自己的职业修养,做到“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但是对于原则性问题,还要坚持,清晰有力地表达。至于沟通的语言技巧,则因人因事而定,难以定论。
和被告人及其家属有效沟通,做好协同
学者、律师对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关系,包括如何理解“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提出了有限忠诚、绝对忠诚、协同辩护等不同观点。无论基于哪种观点,和被告人有效沟通是辩护律师的法定义务,也是提高辩护质量的重要方面。沟通的积极效果可大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能够帮助律师更全面深入了解案情,但是被告人只是被动接受辩护,“让我的律师说”。二是激活、提高被告人的辩护能力,使其能够积极地进行自我辩护。三是律师、被告人形成协调一致的辩护思路,明确分工,形成辩护合力。沟通效果不好的也大致体现为三种情形,一是被告人、辩护律师观点不一致,各说各话甚至“打架”。二是一方屈服于另一方意见,结果不好则相互指责。三是其中一方干脆拒绝辩护。
某种程度上,和被告人沟通要难于和办案人员的沟通。因为后者毕竟是职业法律人,大家都要遵循法定的规则。但是被告人却形形色色,律师也难以要求其依法沟通。有的被告人,接受和表达能力都很弱,需要律师做好本分,耐心细致,用他们听得懂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沟通,力争达到应有效果。还有一类被告人,文化程度高,社会阅历丰富,曾经是“社会精英”,辩护意识强,具备和律师协同辩护的基础。但同时他们往往有自己的观点、想法,容易质疑律师的辩护能力、辩护思路,更可能出现前述不好的沟通效果。对此,首选是由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提供辩护,但是律师的资历、阅历等很多时候并不如被告人。有时也确实难以琢磨,具有偶然性。比如笔者就经历过一件真事,有一被告人酷爱文学,较为清高,在提审或者会见时经常表现出不耐烦,有一次甚至吟了一首诗表达苦闷。巧的是这次的助理是个文艺青年,当场和诗一首,被告人大加赞赏,视为知音,沟通就顺畅了不少。
虽然很难把握,但对类似情况还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可循(下面举的一些例子或许极端少见,但是道理是相通的):
一、注意倾听,保持交流
对于一些表达欲望比较强的被告人,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要先多听听他讲。一方面这是被押人员的常见心理,可以理解,倾听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被告人是案件事实和诉讼程序的亲历者,在其专业领域有优势,他的观点总会对律师有启发的。要注意保持交流不断。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和律师都知道,对被告人最忌讳一句话顶死,导致拒绝交流。只要愿意说话,时间长了大家就会建立信任,从而更深入沟通。对于一些不愿交流的被告人,甚至可以准备一些可能感兴趣的话题,聊聊天。有时候即使是在聊天中也能够发现有价值的内容。据说,在一起非常重大的案件中,律师会见了被告人一百多次,前面九十多次基本是聊天,最后才进入实质性交流。因此,刑事诉讼中律师越早介入越好。这也迫切需要改变一些看守所因客观条件导致的会见不好约、限制会见时长等问题,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二、先扬后拟,肯定和否定相结合
在与被告人沟通中,对他的一些正确的观点和做法要从律师的角度予以肯定,讲清楚这些对辩护的积极效果。在此基础上,对他的一些错误观点和不好做法,也要理性分析,提出改正建议,适度“打击”。这些被告人思考能力很强,只是一定程度上的自负,并不傻,道理分析到了,嘴上不说,心里还是能听得进去,慢慢对律师信服。
三、既要讲解法律规定,又要善于灌输法律思维
按照规定,辩护人应当对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在此过程中,不但要告诉被告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还要根据其理解能力,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地,甚至通过打比方的方法,告知法律规定背后的逻辑,最好能讲一下刑事诉讼规律、特点,推动他快速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诉讼思维,以后就更好沟通。兰台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个信息科学专家,认为办案人员不能理解他的高深技术思想,问的都是一些低级的问题,他讲的别人也不懂,为此和所有的办案人员都吵过,大家普遍反映他难以交流。兰台律师介入后,引导他认识到处理案件要使用法律思维,办案人员关注的问题,在技术上简单,但正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对这些问题不有效回答,是对辩护权的浪费。逐步的,他能够和诉讼各方正常交流,在法庭上能够明白准确地回应关键问题。
此外,还要高度重视和被告人家属的有效沟通。一方面,案件往往是被告人家属委托的,作为法律服务者,也有义务保障家属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家属如果对律师不信任甚至提出质疑,会掣肘律师的工作,给律师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尤其是在案件初期,被告人家属处于焦虑和无助之中,加上社会上对律师的一些负面评价,他们对律师多是不信任、挑剔的。比如经常有律师吐槽:家属问别的律师能办取保,你为什么不能?这确实是辩护律师应当克服的难题。据笔者的观察,每个律师对和家属沟通都有自己的心得、技巧,归纳起来有三点,一是既要说得好又要干得好。对家属在特殊时期的心情能以适当的方式表示感同身受并高度关注,比如耐心的倾听,温和的话语,专注的眼神等等。同时坚持通过专业用心的服务,赢得信任,构筑充分沟通的基础。二是既要干得好,又要让家属看得见。律师应该主动向家属汇报工作情况,保障家属的知情权,让家属感受到律师的优质服务。一些案件的结果未必达到家属的预期,但家属正是基于对服务过程的感受对律师工作表示肯定。三是要切忌胡乱许诺,这既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也会很快失去家属的信任。比如一些在起诉环节换律师的家属经常说,前面的律师答应我们能不捕的,最后还是捕了。
说了那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同理心,知道沟通对象所思所想,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很多内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需要在实践中长期积累,不断提高。
作者: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