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司印章的罪与罚
发布日期:
2022-02-14

【引言】按照我国公司印章的使用传统及法律评价,加盖公司印章即体现了公司意志。因此,为保障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公司印章刻制需要在公安部门进行备案,经过法定程序刻制的印章才属于公司合法有效的印章。但是在实践中,公司或个人为了项目、公司经营便利,或仅仅为了达到某个特定目的,存在刻制、使用未经备案的公司印章的情况,公司管理人员也常常会产生“为了经营便利私刻本公司印章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之类的疑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前述行为的行为人会面临承担治安处罚甚至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而公司也不能简单的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一概能够否定盖章文件的效力,因此在经营活动中无论对于公司还是个人,均应对私刻公司印章的问题高度重视,因其不仅意味着行为人个人刑事责任,同时还存在着公司民事责任风险。

【关键词】印章  伪造公司印章罪  看人不看章

一、为了使用便利的私刻伪造公司印章行为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该罪名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根据相关释义,伪造公司印章罪规定中的“印章”是指刻有公司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公司印章的行为。以下列举判处伪造公司印章犯罪的部分情形:

1.为应付他人催讨借款而伪造其他公司印章加盖于收款收据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总:100期)刊登的(2003)刑提字第4号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应付债权人催讨债务,派人私刻某房产公司财务专用章,并指使他人伪造某房产公司收到投资款的收据,并加盖上述私刻的财务专用章,借以表明其已将借款投入工程。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该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2.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未经公司许可私刻公司印章与材料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参阅案例25号案件中,被告人在担任某公司工程项目部材料采购员期间,在未经该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刻工程项目部印章两枚,并用该两枚印章与材料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法院认定被告人私刻印章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了真实印章公司的利益,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私刻其他公司公章用于申请检测构成伪造公司公章罪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117刑初389号案件中,黄某1向被告人经营的公司租赁十台吊篮,用于商品房外墙真石漆工程。被告人在将吊篮安装完工后,伪造了其他公司的印章,并用该印章在吊篮施工方案中盖章后以申请十台吊篮检测,后该十台吊篮经检测合格。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吊篮检测过程中伪造其他公司印章并使用,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个人私刻被挂靠公司印章在个人雇佣工人的结算单上加盖构成伪造公司公章罪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县)人民法院(2016)苏0118刑初98号案件中,被告人挂靠某安装工程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并雇佣吕某负责工程相关工作。因工资数额计算问题产生纠纷,吕某要求被告人在“吕某总费用”单加盖被挂靠单位公司印章,以向该公司讨要工资。被告人在被挂靠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制作该公司印章,并加盖于“吕某总费用”单。后吕某持该凭证起诉被挂靠单位主张其工资款项。经鉴定,“吕某总费用”单加盖的被挂靠单位公司印章与该公司提供的印文样本非同一枚印章盖印,系伪造。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5.没有刻制公章权限的情况下委托人与刻制人均构成伪造公章罪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刑初227号案件中,被告人1注册登记某服务部,与被告人2共同经营“雕刻私章”等业务。被告人3委托服务部伪造公司印章。被告人1、2在明知本店没有刻制公章权限的情况下,仍然由被告1接单,被告2负责刻制了3枚公司印章,并以每枚人民币20元的价格售卖给被告3。法院认定被告1、2、3构成伪造公章罪。

二、伪造公司印章应受刑事处罚还是治安处罚等常见疑问

1.伪造公司印章处以刑事处罚还是治安处罚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于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哪种情节应处以行政处罚,哪种情节应处以刑事处罚并无明确规定,未规定具体的量刑和处罚标准,虽然可以按照伪造公司印章行为的危害程度判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但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承担责任,但是何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量化,实践中两种责任的界限较为模糊。

2.法定代表人刻制或职员经公司授权刻制公司公章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为了保障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稳定,我国对于公章刻制业经营主体实行许可制,未经许可的主体不得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并且刻制印章的主体,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公司印章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伪造公司公章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根据犯罪的定义情节显著轻微但危害不大行为除外。以下两案例仍属于典型的犯罪行为:

(1)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117刑初352号案件中,被告人在公司印章丢失的情况下,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自行刻制了该公司印章,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后其在与多人的经济纠纷中亦多次使用该枚印章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法院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伪造公司印章并多次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刑申199号案件中,被告人在担任某集团公司分公司经理期间,私刻分公司印章,并在借据上加盖了该伪造的分公司印章。法院认定被告人在明知集团公司已为其分公司配发相关印章的情况下,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和公安部门的准许,私自刻制分公司印章并私自使用,依法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3.伪造的公司印章与真实印章不一致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伪造的公司印章与真实印章不一致,但同样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的,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参阅案例25号案件中,被告人伪造的两枚项目部印章中的其中一枚,不存在真实印章,但该印章在名称、形式上足以让人与真实印章产生混淆,误认为系真实印章,被告人将该印章用于签订租赁合同,客观上使合同相对方误认为系真实印章从而签订合同最终导致民事诉讼的发生。法院认定被告人私刻该公章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了真实印章公司的利益,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三、伪造公司印章除刑事责任、治安处罚外还存在民事责任风险

加盖公司印章即体现公司的意志,印章管理为重要的公司管理制度之一,但很多公司内部对于印章的使用却很随意,比如用印没有书面审批流程、没有审批权限的区分,再比如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意图在发生纠纷时逃避责任等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的规定,从事印章刻制经营项目需经主管部门许可,并且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而根据九民纪要“看人不看章”的精神,对于印章所代表的公司而言,法院根据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认定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的合同效力,若签约人有代表或代理权限,该合同不因此认定为无效,仍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四、关于印章管理使用的建议

为了经营便利私刻公司印章是不可取的行为,建议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重视对印章的管理,避免因此导致公司与员工、公司与其他主体产生争议:

1、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需要刻制印章,应委托具备印章刻制资格的主体刻制,并办理备案手续,否则行为人存在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风险,万不可为了便捷,省去必须的流程;

2、制定完善的印章管理和使用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注重对于员工的培训,避免因员工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让公司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3、妥善保管印章使用、管理的相关档案,出现问题时倒查责任主体或漏洞,持续完善印章管理制度和流程;

4、与其他主体建立交易、往来关系时不能盲目相信“印章”,书面文件尽可能采取“章”+“人”双重确认的方式,并综合判断签约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