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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保险人及时核定义务:法定最长核定期限为30日,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保险人核定结果通知义务: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但建议采用书面形式通知。 |
保险人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属于保险责任的,法定最长赔偿或者给付期限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协议后十日内,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保险人怠于定损、理赔的民事责任:①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继续支付保险金;②还应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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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保险人拒赔通知期限及说明义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说明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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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对于某些定损理赔复杂的案件,应区分可以确定赔偿或者给付的数额和不能确定赔偿或者给付的数额,对于前者至迟在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赔偿或者给付。对于后者,应当在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 | 保险人核定期间起算规则: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 |
保险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时保险人核定期间相应扣除规则:如保险人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证明和资料,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时间应当在保险人的核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