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实践中,相同当事人之间因多份借款合同产生纠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债权人寻求司法救济时,债权人往往倾向于将对同一债务人的多起合同纠纷合并起诉,希望由法院合并审理,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予以解决。这种合并审理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本文将以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对上述问题展开讨论。
[1]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 现为《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55条第1款,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3]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425号民事裁定书。
[4]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302号民事裁定书。
[5]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终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
[6]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272号民事裁定书。
[7]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116号民事裁定书。
[8]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37号民事裁定书。
[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2020)苏民辖终7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162号民事裁定书。
[10]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
[11]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98号民事裁定书。
[12]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372号民事裁定书。
[13]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193号民事裁定书。
[14]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
[15]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书。
[16]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65号民事裁定书。
[17]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11号民事裁定书。
[18]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895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