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标保有量的持续增长,成功商标申请越来越困难,商标驳回率也逐年升高,对于申请人来说,当商标被驳回时需要根据被驳回的理由进行分析,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商标驳回的理由
商标驳回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所谓绝对理由是指商标本身的缺陷导致其不能或者不适合做为商标申请和使用;所谓相对理由,是指根据商标不得与其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根据商标法,因商标被驳回的绝对事由有:第十条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8项规定、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第十二条三维标志缺乏显著性;相对事由包括:第十三条与驰名商标保护相冲突、第三十条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及第三十一条与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冲突。
二、因绝对事由被驳回的处理方式
因绝对事项被驳回,主要是因为商标选择不当,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与国家、政府、军队、组织、县级以上地名,以及官方标志等相同或近似被驳回,除非曾经得到过授权或者书面同意,否则可以选择放弃复审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除非有其他含义。
当然,其中“近似”的识别有一定裁量的空间,如果认为并不近似,也可以通过驳回复审来争取,但是一般而言只要有近似之处,就要慎用,以免授权使用后再次被无效。
(二)具有民族歧视、社会不良影响,以及有欺骗性的,除非属于严重误解或曲解,否则也建议放弃复审
1.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2.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不同的审查员对于上述事项的解读可能不同,不同时期和不同背景下,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产生的理解也有不同;但也确实存在可能被人误解或者曲解,但是通常而言,只要有可能产生这样的理解,说明还是多多少少存在这种问题;但如果一般人都不可能产生上述不良理解,属于审查员的牵强附会,则还是可以在驳回复审中争取,作为商标而言,应当秉承相关公众的通常理解,并且是第一印象的通常理解为标准,因为消费者在识别商标时,往往凭借的就是第一印象,不会就此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三)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
商标是主要功能之一是标识作用,如果商标本身不具备可识别的功能,则当然也不合适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形:
1.商标内容过于复杂,不具备简单记忆的显著特点;
2.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3.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上述商标通常情况下是要被驳回的,但是如果这些商标通过使用已经获得所谓的“第二含义”,即相关公众已经将这些商标与某特定产品的提供者建立起了联系,商标因此而具备了指示产品来源的功能,则可以通过在驳回复审中提供相关证据获得注册。
三、 因相对理由被驳回的处理方式
(一)因相对理由驳回商标申请有如下几种情形:
1.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2.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二)因相对理由驳回,在审查过程中通常有以下特点:
1.驳回过程中,在先商标权人并不参与审理过程,无法提供使用证据和知名度的证据,因此审查员只考察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性,不会考虑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也不会考虑跨类别保护的因素。
2.商标驳回程序中,考虑是否混淆的情形,尽管没有知名度证据的考量,但审查员是基于将来在各种使用场景下使用商标可否产生混淆进行考虑,因此,其审查标准会趋于严格。
(三)因相对理由驳回可采取的处理措施
商标驳回后要进行分析,如果审查员审查理由有问题,当然可以提出复审,如果审查员审查理由没有问题,但申请确实想获得该商标注册权,则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消除障碍,继续申请
(1)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消除在先障碍
查询引证商标的使用状态,如果在先商标注册已经满三年,根据在先商标所有权人的经营状况和网上查询该商标的使用状况,发现该商标未曾使用,则可以针对该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同时对驳回商标提出复审,并在复审程序中等待撤三结果,必要时在复审请求书中描述对方商标不可能使用的理由,并请求审查员等待撤三结果再做驳回复审决定。
(2)通过无效或撤销引证商标,消除在先障碍
查询在先商标与我方商标的关系,如果存在对方商标具有可被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理由,则可提出无效申请,具体而言可有以下因素:引证商标是以诈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成功获得商标注册的;引证商标侵害申请人在先权利,或者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侵犯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的;引证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等等。
2.寻求商标共存
如果通过上述努力尚不能完全消除商标注册的障碍,还可以通过与在先商标所有人协商,看是否能够通过协议共存的方式,让对方允许双方商标共同存在。通常需要双方签署共存协议,然后将共存协议在驳回复审过程中递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目前审查部门采取的态度是如果商标之间存在一定区别,且双方签署共存协议的情形下,审查部门一般采取接纳和容忍的态度,允许在后申请商标的注册。
四、商标驳回后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慎重使用被驳回商标
商标如果被驳回,无论是因为何种事由,都应当仔细评估是否还要继续使用商标。如果因为绝对事由被驳回,实际上使用的是一个不可能被注册为商标的标识,这样付出的商誉难以凝聚到该标识之上,使用变得没有意义和价值;如果因为相对事由被驳回,继续使用商标还有可能涉嫌侵权,更应该停止使用,避免风险。但是,如果申请人坚信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继续获得注册,或者确认在先使用权避免侵权的情况下,则另当别论。
(二)仔细检索,重新选择商标进行申请
如果商标被驳回,不再提出驳回复审的,则应当尽快申请新的商标,并且一定保证申请前进行仔细检索,提高通过率,避免造成更换商标导致的商业损失。如果商标还在继续复审的,也不妨储备其他备用商标,以免驳回复审申请没有得到支持,届时重新申请又得耽误商标使用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