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3.15,不寻常的日子必有不寻常的事儿,逢此“佳节”也必有不寻常的人被挂出来,果不其然,邓伦偷逃税案一石惊起千层浪——
邓伦是如何将个人劳务收入通过虚构业务转为企业收入的细节尚不得而知,待信息明朗后我们再做讨论,基于避税原理是相通的,笔者想借此案写写薇娅偷逃税案,毕竟深度剖析背后原理更有利于让更多的人明白,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
虽说相对于时代而言,个体均为微尘,但总有个别微尘在布朗运动中掌握了转换电荷正负离子之秘技,又刚好搭上了季风,从而就变成了龙卷风——
薇娅,本名黄薇,我国网络直播带货风口上飞最高者,同时也是将网络带货与供应链端紧密契合之集大成者。2020年直播带货总榜上,薇娅以311亿带货额名列榜首;2021年双十一,薇娅揽下82.52亿的销售额;2021年岁末,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薇娅偷税案:
其实早在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就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明确提出对存在涉税风险的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而且还特意强调“不问名气大小、不看流量多少,是否遵纪守法是唯一的判断标准。”
都说锤子要落地,可是具体什么时候落地,钉子也不知道,但我们可以通过自由落体公式(vt2=2gh(g是重力加速度,在地球上g≈9.8m/s2;),从而计算出锤的力度。
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五大版块还原薇娅的交易结构,让我们看一下薇娅究竟冤不冤。
一、直播业运作模式
在直播行业里,头部的网红直播并非一个人在战斗,其背后基本都有对应所属的MCN公司,例如去年发生股东纠纷至今悬而未决的李子柒背后的微念品牌管理公司。一方面MCN公司会掌握大量拥有产品的品牌商资源,同时针对直播中的产品、主播、备货量、直播平台、价格策略、利益分成、直播档期、乃至产品成本等进行协商沟通;另一方面MCN公司也会与品牌商直接签署直播电商推广合同和订单。
薇娅所属的MCN公司叫“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谦寻传媒或谦寻)。根据其官网信息:谦寻成立于2017年,是国内最大的电商直播平台,历年淘宝官方评定的top1机构。目前公司旗下共有50余位主播,除诸多TOP达人主播外,旗下还签约有林依轮、李响等诸多明星主播。2019年,公司向集团化转型,迁址阿里中心滨江园区,着力打造涵盖主播孵化基地、超级供应链基地、品牌IP孵化器在内的全球最大的直播电商产业生态集群。按照谦寻之前的披露,原计划是2025年申请上市。
谦寻传媒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通过股权架构图,我们看到,谦寻传媒的实际控制人是黄薇的丈夫董海峰。同时,我们也发现,谦寻的股权结构是精心设计过的,绝非那种夫妻二人躺在床上就把三会都开完了的夫妻老婆店,而是已经预留了股权激励池,股东之中也出现了两家知名投资机构的身影,分别是联想旗下的君联资本和马云旗下的云锋基金,结构虽尚有瑕疵,但也是进可攻退可守。直播带货的收益主要源于两类费用:一类是坑位费;一类是佣金。
1.坑位费
一次性费用主要是坑位费,与早年聚划算的坑位费本质趋同(花无百日红,火爆年代收少了显得不够意思,衰落时期都不好意思收),都是按照活动场次收取的固定费用,通常一场直播活动,坑位费从几万到上百万不等,明星/达人和播出时间段等资源配置得越好则坑位费用越高,最终金额由品牌方与MCN机构协商确定,通常会要求品牌方在活动开始前将该笔费用一次性支付给MCN机构。
2.佣金
佣金则按照直播带货结算成交额再结合佣金费率计算得出,佣金费率由品牌方与MCN公司或达人主播协商确定。在实际利益分配前,品牌方在其电商平台后台预先设置佣金费率,直播上线至产品链接下架期间,电商平台方可直接根据结算成交额再结合设置的佣金费率自动扣减佣金(类似于早年的淘宝分销平台结算方式),待平台方结算账期满后,佣金由电商、直播平台、MCN公司及明星达人根据平台规则及事先协议约定进行二次分配。如图:
谦寻传媒将收取的坑位费和佣金,会计确认为公司收入,之后再按照公司与薇娅之间的内部分配协议中约定的分成比例,从而计算得出收益提成,分配路径如下:
那么,理清了交易结构和分配路径,接下来我们讨论税负问题。
2019年,所得税法修改时将个人所得税九类中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共计四类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年收入超过96万的综合所得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4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无论明星/达人主播与MCN公司签署的是劳务合同(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劳动合同(工资薪金所得),均适用综合所得税率。
本着看热闹不怕事大,我们假设以薇娅年收入50亿元来进行税负计算:
对比下来,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两种不同合同关系情况下,税负还是有些差异的,劳务合同关系相较于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节省税费4.5亿元,但以我们老百姓朴素的感情来看(主要是没见过那么多钱),18亿的税负还是很重很重,那么,还有没有可以交更少税的方案呢?我们接下来看两种节税思路。
二、节税的两生花开
个人所得税有一种分类方式,这种方式将个人所得税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二种,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三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均适用20%的税率。
三种税率纸面数据相比较,综合所得税率最高。结合本次邓伦偷逃税案件,其实核心原理都是一样一样的,那就是想方设法将综合所得调整为其他类型的所得。
1.转换为经营所得?
如果纳税主体能够将综合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那么就可以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从而一定程度实现减低税负的目的,我们来做个前后对比:
结果大跌眼镜,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节税效果差强人意,操作上还徒添烦恼,不行不行,Pass!
2.转换为股息红利所得?
如果纳税主体能够将综合所得转换为股息红利所得,那么就可以适用20%的税率咯,与综合所得45%的税负比起来那可是要低得多哦,看起来很让人振奋嘛!但是……我们不要忽略了,股息红利所得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是已经在公司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之后构成,如果再分配给个人,则还要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达40%。一番操作猛如虎,风险也扛下了,税负反倒可能不减反增,这个方案也不行,Pass too!
三、解密薇娅案中的架构设置
那么在实际中,薇娅案中是如何搭建交易架构,从而在短期内实现大幅节税的同时又落入违规偷税的灰色地带呢?我们来瞧一下造壳套现四步法:
Step one 洼地造壳运动
根据企查查工商公开信息显示,自2019年开始,薇娅先后在上海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我们把这一动作称之为“造壳运动”。但这里的“壳”与借壳上市中的“壳”并非一个意思,因为这些个独及合伙企业并没有从事有据可依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而仅是作为避税链条中的一个“传送带”而存在,更符合空壳之意。壳矩阵如图:
Step two 申请核定征收
当完成投资设立并实际控制一系列壳矩阵之后,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Step three 签订协议/开具发票
MCN机构与这些享受个税核定征收的“壳企业”签订《XXX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MCN机构将支付给主播个人的劳务费所得款项,换以服务费的名义支付给“壳企业”,壳再向MCN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形成交易闭环。
Step four 纳税抵扣/完成提现
“壳企业”按照服务费的金额向付款方MCN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服务业增值税税率6%),MCN机构可税前扣除抵扣公司进项。按照上海税务局规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服务费金额=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相应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最终,完成纳税并资金提现。
通过此番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下的经营所得,前后税负对比如下:
四、以合理手段掩盖非合理目的
看似无懈可击的操作,直到2021年12月20日,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信息实锤落下:
根据官方发布信息及前文梳理的交易架构,我们可以对此案归因如下:
1.税目之间转换的非合理性
前文已经看到,要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通常需要一系列的腾挪+财技。也了解不同操作手法转换所带来的税负巨大差异,但这两个税目之间的本质区别在哪里呢?
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所附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的视频讲解中,所得税司任宇处长对经营所得的界定做过如下讲解:
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经营活动类似,经营所得与其他各项所得相比,有以下特点:⑴ 机构的稳定性⑵ 经营的持续性⑶ 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关系基于此三项特征,我们把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做一个对比:
基于以上对税义的解读,我们来判断一下谦寻传媒向薇娅发放的服务所得是否具有经营所得的特征:
事实与理由一:谦寻传媒所在地是杭州滨江,同时也是薇娅工作和提供服务所在地,而其在上海注册“壳企业”的目的却是为了实现避税目的而设立,所以,既没有稳定性机构,也没有任何实质性持续经营活动,更谈不上搭建团队;
事实与理由二:上海的“壳企业”账目中只有薇娅等主播直播带货的个人收入,而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却又都列支在谦寻;难以自圆其说的是,其又是谦寻最大IP,谦寻的控股股东又是其丈夫董海峰。
结论:基于以上对证据链的分析,薇娅从谦寻取得的所得到底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大家应该一目了然了吧。
2.不具备核定征收的基础
对于个人经营所得,有两种所得税征收方式:①查账征收 ②核定征收
经过前面的比较,我们已经知道单纯的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经营所得,并不必然取得大幅降低税负的节税效果,因此,该案的“税目转换“还不是最核心的关键点,“税目转换”的目的是为了适用”核定征收“!我们来看看”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两种不同处理方式下税负效果对比:
两种不同的征收方式对比下来,税负反差之大是不是惊掉下巴?是不是有一种发现武林秘籍的感觉?但是,此案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模式吗?我们看一下但书条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第三十七条 :(7)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8)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其中,⑴和⑻适用于那种纳税人规模都比较小(例如餐饮、理发店、地摊经济等),如果要求纳税人据实核算成本,并不具备税收征管可操作性;而⑵-⑺均属于已不具备查账征收可能性之情形,本着节省核算成本负担和征管效率,同时也为了避免恶意偷税者逍遥法外,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显而易见,该案在上海的“壳企业”均不符合以上6+2情形,其账目中,基本只有收入而没有任何成本费用,而且其开具发票的金额也忒惊人了,远非小微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再申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显然不具备合理性且涉嫌违规。
五、避免成为时代进步的代价
最后,我们再来对比一下薇娅案和邓伦案中,国家税务总局的措辞:
诚然,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税收大数据威力的日益显现是时代与法治之进步,作为大时代背景下之个体,主动自我纠错总要好过被动纠错,尤其作为公众人物,各方已经摸索出一套处理暴雷明星的“工业化”流程:封号、解约、下架、延期一气呵成、行云流水!于其“赛博社死”,不如坦荡做人。当然,邓伦肯定不会是最后一个犯错的明星,却也足够以儆效尤,记得法国有句战争谚语:最后一个死去比第一个死去更加愚蠢!
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