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传销罪以骗取财物为要件实现了限缩
如果要对传销犯罪有比较准确和深入的理解,需要把刑法关于传销罪的规定和《禁止传销条例》关于违法传销行为的规定予以比较。
国务院2005年下发的《禁止条例》第二条对传销违法行为做了定义:“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条例第七条则规定了三种传销行为:
一是“拉人头”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是“会员费”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是“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对比起来,刑法虽然也规定了一些传销的外在行为特征,如形成传销层级、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等,和行政法的规定相似,但还同时强调传销罪必须是骗取财物的行为,比行政法的规定有缩减。通说认为,这样规定体现了刑法谦抑性。也即刑法打击的是那种没有任何经营,不产生任何经济价值,只是从金字塔底端逐级向上兑钱的金字塔骗局(Pyramid scheme)。而不属于骗取财物的传销行为,虽然违反行政法,但其社会危害性还达不到需要由刑法调整的程度。
《意见》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是因为团队计酬虽然在我国不合法,但还属于经营行为,并不属于骗取财物。如2019年发生比较有影响的“花生日记”平台传销案,其大部分行为就被认定为是团队计酬式传销,只做了行政处罚: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签订协议,建设运营“花生日记”APP平台。功能上,平台是按照消费者喜好、推广费用金额大小等设置筛选条件,主动选择推介“淘宝联盟”中相关商家的商品信息。平台规定只有注册成为花生日记会员,才能登录浏览商品信息,并通过平台链接至天猫或淘宝购买商品。在组织层级上,平台组织构建了流量公司、运营商、超级会员、超级会员... ...超级会员等多层级推广机制,发展会员2100多万人,会员层级最多达51级,形成了3万多个以运营商为塔尖的金字塔结构,组织结构达到三级以上层级的会员共占99.82%。在提成方面,商户根据会员通过平台的消费量支付平台一定佣金,金额达4.57亿元。这些佣金,由平台提18%,运营商提22%,购物的超级会员及其上一级会员分别题50%和10%。此外,在平台运营初期,还设置了(普通)会员,只能领取平台的优惠券。会员交纳99元能够升级为超级会员,从而取得发展他人加入并从下一级会员消费金额中提取佣金的资格,后因会员投诉,平台取消升级费,规定一经注册就成为超级会员。期间共发展超级会员7247人,收取费用71万多元。广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花生日记平台收取升级费的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拉人头传销,其余的行为构成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团队计酬式的传销,给予了相关行政处罚(穗工商处字〔2019〕13号)。
(二)不能仅以收取会员费或者变相收取会员费就认定为传销犯罪
实践中,传销违法行为,尤其是团队计酬式传销往往和传销罪难以区别。有观点认为,行为人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而且组织内部达到三级三十人的刑事立案标准的,就构成了传销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意见》规定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才不作为犯罪处理。笔者对此并不认同。
首先,收取会员费或者变相收取会员费并不意味着骗取财物。《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是按照行政法原理制定的,立法目的包括反不正当竞争等多种考量,并非仅仅是打击骗取财物行为。笔者认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收取会员费或者变相收取会员费行为,更主要的是指不正当竞争、限制公平交易等违法行为,并非仅针对骗取财物。第七条第(一)项单独规定了拉人头的传销行为。拉人头传销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因此属于骗取财物。但实践中单纯拉人头而不收取会员费或者变相收取会员费的传销行为并不存在,否则利润何来?《禁止传销条例》这样分别规定,就是为了体现两者的区别,也即收取会员费并非一定是拉人头骗取财物的行为。比如前述花生日记平台案中,行政执法部门对团队计酬部分做了行政处罚自不必说。而另外的收取升级费部分,虽然认定为“入门费”传销,也只行政处罚,并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文书中没有阐述具体原因,但是笔者认为,每个人收取99元的升级费在平台的盈利中占的比例很小,平台主要的利润来源还是消费的佣金,并非升级费,应当是没有作为犯罪处理的原因之一。
其次,缴纳适当的会员费、加盟费,发放少量的人头奖,也并不影响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认定。因为“一定数额入会费、保证金具有一定引导消费和固定客户功能,但不足以使参与者产生‘拉人头回本’的紧迫预期。这同样适用于购买一定数量商品或服务获取发展下线资格的情况”。[1]对发展业务员队伍的贡献突出的,适当的予以奖励,也是常见的做法。因此,虽然收取一定的会员费或者给予一定的“拉人头”业绩奖,但是组织成员的提成收入主要还是以销售业绩为依据的,并不影响团队计酬的认定。《意见》虽然规定,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同时也规定,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以传销罪处罚,也强调只有是拉人头骗取财物的行为才能定罪。因为这种行为只是具备团队计酬的外在形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团队计酬。因此对《意见》中所谓的“存粹”应当理解为,除了真正的团队计酬行为外,没有拉人头骗取财物的行为,而并非不能收取任何会员费或者要求购买一定商品为入会条件,也并非不能发放适当的“队伍建设奖”。实践中,有的判决书一方面在阐述事实部分认定行为人系取团队计酬式的传销,另一方面又认定行为人以主要依靠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计算收入,构成传销罪,对团队计酬理解不准确,对其和传销罪的关系认识不清,导致表述不准确,相互矛盾。
因此,对于判定传销行为罪与非罪的本质界限,是是否骗取财物,这是企业销售业务中不可跨越的底线。但是对于在销售中,使用团队计酬或者会员费、入门费等方式的法律风险也要有足够认识:一方面,这本身是属于行政违法,即使不构成犯罪,也要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团队计酬式传销,是一种多层级的传销,如果没有制度和管理手段的予以保障,受利益最大化的驱动,提成在销售额中的比例,会随着层级的增多不断加码,导致价格虚高,发生质变,最终靠底层新进成员输血,变成骗取财物的行为,从而涉嫌传销罪。前述花生日记平台通过网络程序设计成只有超级会员及其上一级会员、运营商和平台才能提成,固定了提成等级,应该就是这个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