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起草合规管理计划、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规定; (二)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等规则变化,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预警,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规审查和风险应对; (三)组织开展合规检查与考核,对制度和流程进行合规性评价,督促违规整改和持续改进; (四)指导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五)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合规培训。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合规要求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主动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发布合规预警,组织合规审查,及时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通报风险事项,妥善应对合规风险事件,做好本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等工作,组织或配合进行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 监察、审计、法律、内控、风险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职责】业务部门是本领域合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相关工作,履行“第一道防线”职责: (一)按照合规要求完善本领域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制定本领域合规管理指引及有关清单; (二)开展本领域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及时发布合规预警; (三)对本领域内制度、文件、合同及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及时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通报风险事项,组织或配合开展合规风险事件应对处置; (五)做好本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等工作; (六)组织或配合进行本领域合规评估、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 (七)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报送本领域合规管理年度计划、工作总结; (八)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部门应当设置合规管理员,由部门或处室负责人兼任,负责本部门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处置等工作,接受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三条【牵头部门职责】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履行“第二道防线”职责: (一)起草合规管理年度计划及工作报告、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规定等; (二)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预警,组织做好重大合规风险应对; (四)组织开展合规评价与考核,督促违规行为整改和持续改进; (五)指导其他部门和子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六)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合规培训; (八)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应当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持续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合规管理队伍专业化水平。 境外重要子企业及重点项目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配备合规管理人员,落实全程参与机制,强化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核把关,切实防控境外合规风险。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职责】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第三道防线”职责(精简表述):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为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二)会同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对合规管理工作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三)对企业和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在职责范围内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结合违规事实、造成损失等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五)对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