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办法,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为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加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比。资本净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资本扣减项。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即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二级资本)-资本扣除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12.5)。
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未公开储备、普通呆账准备、混合债务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参见本文第三部分)规定,风险加权资产指标又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而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参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同时根据银监发〔2006〕96号,“信用风险资产”是指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资产,包括各项贷款……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且表外业务属于或有负债,因此表外业务关系到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财务公司根据上述公示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事实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设定的财务公司的诸多监管指标都与表外业务量密切相关。例如:
该办法规定,财务公司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财务公司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此指标涉及信用风险资产,故受表外业务量影响。
该办法规定,财务公司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各项贷款之比。各项贷款是指财务公司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证券、各项垫款等。不良贷款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的各项贷款之和。财务公司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由于表外业务很可能产生垫款,故该指标亦受表外业务量影响。
该办法规定,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之比。信用风险资产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针对各项信用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所提取的准备金。财务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财务公司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 100%,属二级指标。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表外业务量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的计提相关。据此,财务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指标亦受表外业务量影响。
同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7〕81号)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指标评价给出了详细指引,需要共同遵守。
另外,2007年生效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虽未明确规定适用于财务公司,但规定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该规则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规定,自该通知发布后,为加强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监测,及时、全面和准确反映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发展情况,人民银行新增表外业务专项统计制度,对金融机构开展的表外业务进行分类统计和报送,数据报送频度为季度,批次为一批次。该通知附件四即表外业务专项统计制度的内容,财务公司亦负有报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