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程序是在人民法院主导下、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完成公司清理的一种清算程序,对于陷入股东僵局的公司以及“三无企业”,强制清算是比较理想的市场退出路径。由于现行法律着墨较少,当事人对此程序相对陌生,难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本文尝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笔者实务经验,对这一程序做一简单介绍,为读者解惑。
一、强制清算的适用条件
1.强制清算的适用条件。强制清算程序一般适用于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但未按时成立清算组,或者虽成立清算组、但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公司因主动或被动解散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如果公司解散后存在下列情形,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同时,强制清算原则上要求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形。如果公司同时符合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条件,应当申请破产清算,否则存在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7条规定:“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强制清算的法律依据。强制清算程序主要适用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至一百九十条、《公司法解释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强清会议纪要》”),但在上述规定缺少明确条款的情形下,根据《强清会议纪要》第39条,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3.强制清算的管辖。强制清算案件与破产案件一般为同一法庭审理,其管辖与破产案件管辖基本一致,具体管辖规则可见笔者2021年2月19日文章《兰·诉|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管辖规则》。
二、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相较于公司自行解散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程序上更为接近,但两者也有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适用条件。强制清算主要适用于公司解散后未及时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拖延清算、违法清算的情形,但被清算公司通常资大于债,破产清算则要求被清算公司资不抵债。如前所述,如被清算公司同时符合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条件的,应当适用破产清算。
2.申请主体。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但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权人或债务人。
3.清算组构成不同。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强制清算的清算组可以包含以下人员或机构:(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管理人只能是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的成员,债务人公司的董监高不能担任管理人成员。
4.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不同。破产清算的决策机构为债权人会议,有关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事项,如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均要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强制清算程序则没有明确的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设置,部分地区虽然制定有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范,但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议事和表决规则。
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强制清算程序中享有表决权,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对财产变价、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则规定,强制清算事务应当由全体清算组成员共同决定。对清算事务作出决议的,由清算组成员按照人数投票,并以简单多数决方式作出决定;对处分财产、放弃权利、确定清算分配方案作出决议的,应经清算组成员人数2/3以上通过;清算财产采用实物分配的,应当由全体债权人达成实物分配协议。
就此问题,笔者理解,由于缺少统一的明确规定,基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在程序上愈发趋近的现状,有关强制清算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问题,大致可以参照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理解,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及法院要求做具体判断。因本文篇幅限制,这一议事制度应当如何改进,留待后续再做深入研究。
5.债务清偿情况不同。通过强制清算完成清理的公司,通常资产大于负债,或者下落不明但无资无债,或者资不抵债但能达成债务清偿方案,总之不存在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而通过破产清算完成清理的企业(包括强制清算转破产的)由于资不抵债,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根据债权性质按比例清偿,公司债务事实上无法实现全面清偿。
三、强制清算程序受理后的主要流程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强制清算受理后,清算组分阶段开展如下清算工作:
(一)第一阶段:公司接管、调查及债权人通知阶段、
1.公司接管和财产调查。清算组将向被清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和业务负责人等清算义务人送达接管通知函,要求被清算公司向清算组移交其全部证照、印章、档案资料及财产,同时释明清算义务和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清算公司下落不明、无法接管或无法全面接管的,清算组一般也会发函要求公司股东配合移交其掌握的公司财产、档案,或者协助提供线索。股东在此过程中履行配合义务、对其掌握信息如实陈述即可。
清算组将根据接管情况,对被清算公司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通过第三方(如政务中心查询等)渠道,依职权对被清算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全面掌握被清算公司的财产信息。
2.通知和公告。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同时,《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还规定,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的,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选择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
当前实践中,清算组通常会根据接管的债务清册,以及公开检索获取的债权人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逐一书面通知债权人。对于清算公告,强制清算程序中,为广泛告知、提高效率,法院或清算组一般会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络平台统一发布清算公告。但在个别情况下,法院也会要求清算组选择报纸另行发布公告。
(二)第二阶段:资产负债梳理及方案制作阶段
1.财产清单制作。完成财产接管及调查后,清算组将根据已知财产信息编制财产清单,列明被清算公司的财产情况,作为后续处置财产及判断公司能否清偿债务的依据。
2.债权审核与核查。根据债权申报及审核情况,以及职工债权的调查情况,清算组将制作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核查。强制清算的债权核查程序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且清算组拒不更正的,也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3.拟定清算方案。根据被清算公司资产、负债的核实情况,清算组将就财产分配、债务清偿等事项,拟定清算方案,在报公司股东、债权人书面确认后,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强制清算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才能执行。
结合笔者实务经验,当被清算公司财产均为现金、可以直接分配,或者全体债权人同意以实物财产抵债的情况下,清算组可以直接制作清算方案。如果被清算公司的财产尚未变价且不能直接抵债的,法院一般会要求清算组先行制作财产变价方案,在经过债权人和股东表决确认后,由清算组开展财产变价工作。待财产变价完成后,再根据可分配财产情况制作清算方案。
从性质和目的来看,强制清算中的清算方案更接近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财产分配方案。
(三)第三阶段:债务清偿及清算收尾阶段
1.执行清算方案、清偿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财产的分配顺序分别为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普通债权,与破产清算中的财产分配顺序基本无异。上述债务清偿完毕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则应当补充分配给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清算结束,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方案执行完毕后,清算主要工作即告结束。清算组将根据清算方案执行情况(主要是财产分配情况)制作清算报告,在报公司股东、债权人书面确认后,提请法院裁定认可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如果被清算公司下落不明、无法接管,且清算组依职权调查、通知后,未发现被清算公司财产,也无人申报债权的,此种情形属于无法清算情形,清算组无需制作清算方案,可以直接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一般为申请人)确认后,直接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清算程序。
四、资不抵债情况下的处理方案
如果清算过程中,发现被清算公司资不抵债的(包括被清算公司下落不明、未发现财产线索,但有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清算组此时可以就债务清偿事项,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如第三方代偿债务等)。
债务清偿方案制作完成后,经全体债权人确认(被清算公司有职工的,一般也要求职工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经清算组申请,法院将裁定认可债务清偿方案。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可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法院不予认可债务清偿方案的,基于被清算公司资不抵债的现状,清算组应当向法院申请将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