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看企业如何开展合规不起诉(上)
发布日期:
2022-04-24


前言:建设工程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领域,建设工程具有资金量大、利润率高的特点,重点建设工程是行业内各企业的兵家必争之地,国家也因此制定了招投标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对于企业来讲,招投标是机会,亦存在风险,处理不好还会触及刑事法律风险,本文将从一起建工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的案例着手,以案为例,亡羊补牢,详细介绍和阐述检察机关主导下企业如何开展合规不起诉的全流程实务操作。

上期先和大家从合规不起诉的内涵和背景、最高检持续推动合规不起诉的进展和效果以及合规不起诉的必要性和价值对合规不起诉进行简要介绍。

 

在知乎2022全国两会专题收录中,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出,「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进一步抓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释放了哪些信号?”该问题之下,迎来了网友笑称的“目前级别最高的知乎网友”最高检检察长张军的亲自回答,张军检察长表示,企业合规改革直接的目的是“防止不当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更高的目标则是“通过办好每一个案件,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而就在该问题回复前,张军刚在全国人代会会场代表最高检作了年度工作报告,旋即现身“知乎”问答平台,不能不说这波操作实在很酷,也让最高检正在勠力推动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有了一次货真价实的“破圈”传播。

不得不说啊,刑事合规这两年很火,但是到底什么是合规不起诉?在检察机关主导下,涉案企业如何可行、有效而全面地开展合规不起诉?具体每一个环节应该怎么操作?由于合规不起诉制度正处于改革探索的初期,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在这方面,兰台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一直在关注、研究,包括大的刑事合规项目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规不起诉,都在实践操作中。对这些问题,本人也有一些积累和思考,今天以一个涉嫌串通投标罪的建工公司如何开展合规不起诉为例,与大家分享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具体操作流程。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期待这次的解剖麻雀式的分享,给大家抛砖引玉式的启迪。

本次分享,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对合规不起诉的简要介绍;二是以案为例,从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建工公司如何开展合规不起诉着手,与大家一起探讨合规不起诉中的每一环节,企业应当如何操作;三是对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和适用合规不起诉的建议。上期先和大家从合规不起诉的内涵和背景、最高检持续推动合规不起诉的进展和效果以及合规不起诉的必要性和价值对合规不起诉进行简要介绍。

一、合规不起诉的内涵和背景

(一)首先,什么是合规不起诉呢?

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司法实践来看,所谓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指对于涉嫌轻微犯罪且可能被提起公诉的企业,检察机关若发现该涉案企业具有意愿建立合规体系,矫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以责令该涉案企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就其违法犯罪事实提出针对性的合规体系搭建计划,推动其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与执行,而后检察机关根据对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验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什么是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呢?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的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落实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合规不起诉的背景是什么?

合规不起诉制度最早发源于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对抗制、协商制诉讼的产物,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激励企业合规经营。美国建立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不起诉协议制度(Non-Prosecution Agreement,NPA)在全球范围内均有较大的影响,其内容一般包括检察机关设置一定的考验期,企业在考验期内要缴纳高额罚款、建立或完善合规计划、接收检察机关派驻的合规检察官、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建立完善合规计划的进展情况,检察机关在考验期结束后,对于那些认真履行协议的涉案企业,可以撤销起诉,涉案企业及高管由此避免被定罪判刑的后果。大众、葛兰素史克(GSK)、Facebook等均与检察机关签署过此类协议,从而避免了被起诉。

二、最高检持续推动合规不起诉的进展和效果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由理论研究所牵头,开始启动对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探索。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0年3月启动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及其扩大化运行的相关报道不断进入业界及大众视野,到这两年合规不起诉制度由最高检自上而下的持续推动,有了较为突出的发展,重要节点的发展如下:

1.2020年3月,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山区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以及山东省郯(tán)城县检察院6个基层检察院为试点单位;

2.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张军检察长强调:“要加强理论研究,深化实践探索,稳慎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

3.2021年3月8日,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写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4.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标志着改革步入了新阶段,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十个省市;

5.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6.2021年12月8日,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积极推进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适用;

7.2022年1月17日,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提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2022年3月第二批试点结束,最高检将总结经验,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重在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从最高检2022年工作报告中,我们可以通过数据鲜明的看到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探索和适用所带来的影响,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疫情多点散发,经济承压,更需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3.4万人,同比基本持平。同时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持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等检察政策;涉企等单位犯罪不起诉率38%,同比增加5.9个百分点。自2021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第二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至21年12月底,10个试点省份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600余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00余件。一些非试点省份也在法律框架内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涉案企业合规工作。

三、合规不起诉的的必要性和价值

对于涉案企业来说,获得不起诉的处理意味着该企业不必因其违法犯罪行为而被迫终止运营或破产,涉案企业高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免于刑事处罚,同时企业员工也免于遭受失业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合规不起诉制度为企业运营创造了一定的激励制度,促进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与落实,为企业后续的合规经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合规不起诉的必要性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可以“救活一个企业”,使得大量相关者的利益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通过合规不起诉制度,那些依照刑法本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企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获得以企业合规换取宽大刑事处理、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机会。作为一种出罪机制,合规不起诉制度避免了民营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被定罪判刑的结果,使其不会被钉上“犯罪企业”或“犯罪企业家”的标签,避免了企业失去交易资格、无法上市、被迫退市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危险,使得企业和企业家的命运得到挽救,防止了企业可能出现的停产停工甚至破产倒闭的结果。

二是,涉案企业在检察机关和合规监管人的监督管理下,能够逐渐消除那些导致犯罪发生的管理漏洞和制度隐患,彻底改变旧有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进行宽大刑事处理的同时,还采取了“源头治理”的措施,督促其在采取配合调查手段和补救措施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进行全方位的合规化改造,消除其中的制度隐患和管理漏洞,使其减少再次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机会和可能。从制度探索实践来看,检察机关通常会责令企业提交合规承诺书,提出较为具体的整改建议,督促其搭建合规风险的防范、监控和应对体系,包括建立员工培训制度、风险评估、合规审计、实施举报等合规管理机制。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这些企业聘请了外部专业的合规监控人,提交了有针对性的合规监管计划,并与检察机关签署了合规监管协议。这些企业在检察机关和合规监管人的监督管理下,通过定期提交合规进展报告,接受合规监管评估,能够逐渐有效消除那些导致犯罪发生的管理漏洞和制度隐患,进而改变旧有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

三是,通过合规不起诉,企业能够建立有效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控机制,确立及时识别合规风险的制度,确保企业对于日后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存在及时必要的应对措施。通过将企业合规机制引入公诉制度之中,检察机关可以为涉案企业确立一种合规激励机制,使其获得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强大动力。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合规不起诉改革本身,就属于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所作的制度探索。检察机关通过推动企业的合规治理,督促企业形成一种预防合规风险的机制和文化,从源头上解决企业违法犯罪的问题,这就远远超越了之前检察机关那种被动应对犯罪行为的传统办案模式,体现了主动参与企业治理的司法理念,真正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

 (一)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首先,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较为广泛。检察机关通常规定将合规不起诉制度既适用于企业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例如辽宁省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即采用上述适用范围。

其次,关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刑事案件范围。企业合规不起诉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但部分试点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规定具有特定情形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也可以适用,如自首、从犯以及立功等情节。

再次,关于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的案件类型。《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到相应的罪名,一般包括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税收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走私犯罪等。

最后,关于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的其他条件。我们以最高检分别于2021年6月及12月发布的两批共10件企业合规经典案例为基础,并选取试点改革以来陆续发布的各地示范案例10件为补充,试图对企业合规不起诉试点改革的实践操作情况管中窥豹,发现合规不起诉适用的条件除了上述条件以外,还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涉罪企业及人员是初犯、偶犯;二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是涉罪企业及人员对主要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二)合规不起诉的启动条件

首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启动主体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具有企业合规不起诉程序的启动权,但其他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具有提出适用建议的权利。另外,涉罪企业及其人员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申请。

其次,关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启动时间,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规定,最高检《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只明确应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建议和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部分试点地区,如辽宁省检等十机关《合规考察制度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30日内启动合规考察程序,但对于有意愿适用该制度的企业而言,应尽早提出申请。

最后,关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启动条件,实践中一般以涉罪企业及其人员在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合规承诺书为前提。

(三)合规不起诉的监管模式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要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四)合规不起诉的运作机制和流程

根据目前的一系列改革方案和相关文件,合规不起诉的大致流程、机构分工、职能职责可以归纳为下图:

从一起案例看企业如何开展合规不起诉(上) 

 

 

 

第一阶段:检察院对企业进行合规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此外,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因此,检察院进行企业合规审查包括依职权审查与依企业申请审查两种;

第二阶段:启动第三方机制阶段:检察院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阶段:制定合规计划、提交合规承诺阶段:在此阶段,涉案企业根据第三方组织的要求而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司法实践中,多个地区检察机关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书面合规承诺书,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第四阶段:合规计划执行阶段:在此阶段,涉案企业按照合规计划进行合规整改,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受第三方组织对合规计划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如第三方组织有要求,涉案企业需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五阶段:合规计划执行全面评估考核阶段:在此阶段,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六阶段:检察院处理阶段:在此阶段,人民检察院结合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必要时提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

纵观上述合规不起诉流程的六个阶段,我们发现,涉案企业在检察机关主导下的合规不起诉中,需要作出努力的关键阶段包括以下三个:1.在检察院合规审查阶段,如判断自己符合企业合规试点和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则第一时间积极主动向检察院提出合规审查申请;2.在制定合规计划、提交合规承诺阶段,努力提交切实的合规承诺,构建有效的合规计划;3.在合规计划执行阶段,按照合规计划履行合规整改,积极配合第三方组织的检查、评估和考核,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给第三方组织,并抄送检察院,确保合规计划有效全面执行,顺利通过合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