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起诉条件
关于代位析产诉讼启动的程序性要求,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享有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根本目的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对债务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认定,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受偿。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尚在诉讼过程中,其债权争议数额有待确定,债权人此时无权代位析产。且在代位析产之诉中,申请执行人代位行使的是被执行人对财产共有人的析产请求权,诉讼标的是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据此,诉讼请求应确定为对共有财产的析产而非清偿债权。
2.申请执行人已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已查封共有财产。如前所述,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只能在执行程序中提起,只能对已经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进行代位析产。如诉争财产尚未被查封,债权人径直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5443号案件中,起诉人在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前作为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亦作出执行终结民事裁定书;但起诉人在执行法院尚未启动恢复执行程序、也未对系争房屋依法查封的情形下,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法院以起诉人尚不具备提起代位析产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后起诉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除共有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启动代位析产诉讼,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同时,亦会综合考量申请执行人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的平衡。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有证明债务人自身除共有财产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才能代位分割其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711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财产可以作为被执行标的物,但该共有权人与申请执行人并无利害关系,仅因其与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上的联系而被牵涉进执行程序。法院通过执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同时,更要注重共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在被执行人有其他单独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足以清偿债务时,不宜启动代位析产诉讼。
4.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共有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人无法达成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或债权人不同意共有人之间达成的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旨在解决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既不协议分割也不提起析产诉讼,导致被执行人在该共有财产中享有的权利不明确具体并对申请执行人债权执行构成妨害时的情况。故只有在被执行人在内的共有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人无法达成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的情形下,债权人可起诉代位析产。
此外,在诉争标的查封后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应经债权人认可,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即,在诉争标的查封后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如债权人不认可共有人之间达成的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应视为未对共有财产进行有效分割,债权人仍可起诉代位析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802号案件中,原告在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前,已申请执行取得了诉争房屋债务人名下30%份额,又提起诉讼要求将诉争房屋登记于第三人名下70%的份额予以析产。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2020年修订后第十二条)旨在解决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既不协议分割也不提起析产诉讼,导致被执行人在该共有财产中享有的权利不明确具体并对申请执行人债权执行构成妨害时的情况。原告取得诉争房屋30%的份额后,债务人已不再是涉案房屋共有人,本案不符合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条件,原告起诉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