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哥论刑 | 对诉中企业刑事合规的体会和思考[1]
发布日期:
2022-05-05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近两年来,笔者参与做了几起企业刑事合规,每一次实践都收到不同的体会和经验,使得笔者对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意义、规律特点和操作实务的认识、把握不断深刻。关于诉前刑事合规的有关问题,兰台邹琰律师等同事已经在《企业事前刑事合规实务操作ABC》(兰台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2021年6月8日文章)一文中,有了深入浅出的分享。因此笔者将在本文中着重分享有关诉中企业刑事合规的心得体会。

一、诉中企业刑事合规和诉前企业刑事合规的比较

笔者所谓诉中企业刑事合规,是与诉前刑事合规相对应的,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也即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涉嫌犯罪案件、企业高管涉嫌犯罪案件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启动刑事合规程序,督促涉案企业制定合规方案并积极整改落实,结合案情和企业合规建设情况,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目的是准确落实刑事政策,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诉前企业刑事合规,则是在刑事立案之前,企业自主进行的刑事合规。可分为两种:一是一般性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是那些尚无明显刑事法律风险的企业,聘请律师提供的一般性合规咨询、合规调查、合规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服务,目的是有效预防刑事法律风险。二是特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是指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前,企业已经察觉到自身可能存在明显的、紧迫的刑事法律风险时,委托律师进行的相关刑事合规服务,目的是及时辨识和化解现实存在的刑事风险。

诉前企业刑事合规和诉中刑事合规有相同之处,比如在开展尽调、风险排查、制定并实施整改计划等方面大体上是相通的,但也有很大区别。除了时间阶段不同外,主要区别还在于,一是前者由企业自发自主开展的,针对的是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后者则是由最高检察院等部门部署的,具体操作时是由检察机关主导进行的,其时刑事案件已经发生;二是任何有意愿的企业都可以开展诉前刑事合规,合规的内容、步骤和效果由企业自己安排、评判。而适用诉中企业刑事合规的企业、案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即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自愿开展刑事合规。刑事合规要按照最高检企业刑事合规试点方案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合规效果需要由第三方进行评估;三是在合规目的和后果上,前者是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发展,预防涉企犯罪。后者除此之外,还能获得司法机关对涉罪企业和人员的从轻处理,包括不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因此,两者在具体操作方面也有很大差别。

二、诉中企业刑事合规和刑事辩护密不可分相互支撑

虽然诉中企业刑事合规是由检察机关主导的,但是律师,尤其是涉罪企业和个人的辩护人应当也能够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和刑事辩护是密不可分、相互支撑的。一方面,高质量的刑事辩护是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有效的企业刑事合规也能够为刑事辩护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所以,在涉企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和刑事合规往往由同一个律师团队同步进行。能否开展有效的企业刑事合规,也将是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开拓涉企刑事案件辩护业务的有利条件。

刑事辩护对企业刑事合规的前提性、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进行高质量的刑事辩护,是充分保障涉罪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如果刑事辩护做不好,企业合规效果就大打折扣,甚至没有意义。二是,企业或者其高管确实已经涉嫌特定犯罪,且认罪认罚,是适用企业刑事合规的前提。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进行准确地分析判断甚至是预判,就是否认罪认罚,是否符合企业刑事合规适用的案件范围、是否提出刑事合规申请,向涉案企业和个人提出准确专业的意见和建议。涉企刑事犯罪在很多时候都比较专业和复杂,刑事合规的启动又往往是在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的初期,而且越早越好,此时证据的变数可能较大,这就对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三是,审前诉讼中,辩护律师是除办案机关外,唯一能够接触案件事实、证据和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因此辩护人能够从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从而使得刑事合规的计划和措施更具有针对性。这同时也需要辩护人对企业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和实践有相当的了解和经验。四是,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企业刑事合规,除了检察机关以职权启动外,涉案企业、个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主动提出启动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同时,及时提出、启动和有效开展刑事合规,表明了企业真诚悔改、积极向上向善的态度,这使得辩护人在提出不逮捕、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或者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除了案内的有利情节之外,又有了新的更有力的理由。在高检院积极推动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工作的当下,辩护效果更为明显。

实际上,能否启动并有效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决定性因素之一是企业是否有开展刑事合规的意愿和动力。根据笔者的观察,越是成功的企业,越是有品质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的愿力越强,刑事合规也越能做出成效。因此,律师在与涉案企业接触时,要根据案情、涉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一方面讲明企业刑事合规对案件辩护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引导企业变压力为动力,通过有效的刑事合规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长期存在的不合格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从而与企业在是否开展刑事合规、如何开展刑事合规上达成共识,形成合理,以更好的开展工作。

三、诉中企业刑事合规要做早做实做好

(一)越早提出企业刑事合规的申请越好。目前,在刑事诉讼中,企业刑事合规尚无独立的期限,检察机关的诉讼期限又是有限的。适用企业刑事合规的申请提出后,检察机关审查同意、报批、启动程序、合规整改、效果的显现和评估等都有个过程。因此在对案件有准确把握和预判的前提下,合规申请的提出要越早越好。目前,有关文件中并没有就合规申请的提出时间和环节做出明确规定,但从刑事合规的结果可以作为审查逮捕等的参考来看,笔者认为,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最早可在案件提请审查逮捕后即提出。实践中,也有因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掌握了案件情况,涉案企业因此在侦查阶段即向公安和检察机关一并提出合规申请的案例;对监察委调查的案件,则可以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尽早提出。这就要求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在开展会见等辩护工作的同时,做好相应的征求涉案企业及当事人意见、开展尽调、起草合规申请和合规方案等准备工作,为及时提出合规申请做准备。

(二)要写实写好刑事合规申请和刑事合规方案。根据《指导意见》,对涉案企业提出合规申请,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商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程序。因此高质量的申请对于争取检察机关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支持较为重要。目前对如何起草申请没有规定,实践中可对照《指导意见》规定的适用条件,围绕着刑事合规的可行性、必要性和企业合规意愿来撰写:一是要分析企业或者相关个人涉嫌的罪名,属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不属于禁止适用的情形,从而具有可行性。二是要客观分析企业的经营现状,介绍企业在税收、就业、科技创新、公益等方面的贡献和作用,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以及遇到的困难,说明企业属于正常经营的企业,大企业还可以阐述企业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从而充分阐述确有适用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乃至重要性。有关证明材料,最好作为附件附上。三是表达企业刑事合规的积极意愿,包括愿意接受第三方监督机制监督等合规承诺、制定的合规方案和已经采取的合规举措等。

同时,对于企业刑事合规方案要做实做细。虽然《指导意见》规定,在启动程序后,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方案,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一般理解为在确定程序启动后再制定相关方案。而笔者建议,要将这项工作做在前面,在提出刑事合规申请的同时,就把刑事合规方案作为附件一并提交。这既是提高效率的需要,也是对企业合规意愿和合规可行性的重要体现。结合《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合规实践,笔者认为《合规方案》应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表明企业对案件危害性的正确认识,表明认罪认罚,配合办案机关依法办案的决心。二是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其他问题。问题分析要建立在案件事实和尽调的基础上,深入深刻,符合实际,避免泛泛而谈。既要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分析,又要结合主营主业,举一反三,排查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三是要制定扎实的整改举措。在问题找准的基础上,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既要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又要注重制度的梳理完善;既要注重健全完善企业各项具体的业务管理制度,也要注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规机制,培养合规文化,增强合规意识。每项措施都要明确完成期限和责任人、交付的成果。对于合规期限的设置要合理,既要考虑案件的进展,不能规定的过长,提高合规效率,尽快见到成效,又不能不符合实际,导致承诺落空。必要时,可分阶段确定合规目标和合规期限。对于合规方案,可以根据第三方监督机构的意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三)做实做好合规方案的落实和情况报告。制定好合规方案只是第一步,关键是要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举措、期限逐项做好落实。要注意收集整理落实整改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合规进展,配合第三方监督机构做好检查、评估工作。在个别案件中,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监督机构可能没有及时启动合规程序,或者案件诉讼和合规进展并不同步,甚至出于某种原因不同意启动合规程序,对此要引导企业做到“但行好事,莫问前程”,以推动企业合规健康发展为目标,继续扎实做好整改工作,并主动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报告情况,表明企业的积极态度,最大限度地争取司法机关的认同。

四、结语

目前,笔者所遇到的检察机关对开展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工作都比较积极,都愿意在这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希望取得一定成绩,相关案件也确实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基本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的。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刑事合规程序大概率会写入刑事诉讼法中,建立类似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诉讼制度,使之法定化常规化。但这同时也会带来一个问题,也就是当企业刑事合规常规化,不再是创新和亮点以后,如何保持各地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因为这必然意味着更多的工作和责任。对此,实践中往往会设置考核指标予以激励,而笔者认为同样重要的是,要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意义。这一价值不仅仅是体现在宏观整体数字和落实“六稳”“六保”等整体工作部署上,还要看到适用企业刑事合规将会对一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企业产生积极的作用。笔者参与有关企业的刑事合规时发现,这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都属于有规模有品质的企业,他们从诞生到发展都实属不易,都有一个励志故事。他们出现刑事案件,往往是因为企业治理赶不上发展的速度,或者经营遇到特定阶段的困难、不良的营商环境,或者是创新发展中的失误。如果对他们能够有效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给他们一次机会和支持帮助,并督促以此解决问题,实现合规长远发展,对创业者、企业、社会和国家,都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