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变化如果总结的话,那就是操作性强、注重协同、通过考核落实合规管理、合规培训更加体系化,合规管理信息化要求更加明确。
一、合规管理向运行机制的转换不止是用词的转换,更是操作性、动态性、协同性的变化,即运行规则操作性更强:新增合规风险库、合规举报机制,细化了合法合规审查机制以及合规报告制度
第四章 合规管理运行 | 备注
| 第四章运行机制 |
第十八条 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 | 明确建立合规管理库 明确合规风险管理归口部门,明确更新完善主体责任 | 第二十二条【合规风险识别预警】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建立合规风险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归口管理合规风险库,组织业务部门定期更新完善。 |
第十九条 加强合规风险应对,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对于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委员会统筹领导,合规管理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 明确首席合规官,增加定期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 第二十三条【合规风险应对】完善合规风险应对机制,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委员会应当统筹领导,首席合规官牵头,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采取措施妥善应对,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完善应急预案,强化日常演练,不断提升重大合规风险应对处置能力。 |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 第二十二条 开展合规管理评估,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 | 业务部门在合规中职责明确 合规实际是动态的、长效机制 | 第二十四条【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建立健全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将其作为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前置程序。业务部门加强对本领域日常经营管理行为的审核把关,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加大对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合法合规性审查力度,必要时可以对业务部门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一票否决。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法合规性审查后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第二十五条【问题整改】对合规风险应对及合法合规性审查中暴露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通过健全制度机制、优化业务流程等方式,堵塞管理漏洞,形成长效机制。定期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将其纳入对部门及子企业的考核。 |
| 增设从合规的角度,要求企业设立举报平台,公布首席合规官及举报电话、邮箱和信箱。 | 第二十六条【合规举报】健全合规举报制度,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对外公布首席合规官及职责、举报电话、邮箱和信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进行调查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合规管理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向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全面总结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起草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国资委。 | 明确重大合规事件的上报时间等 | 第二十七条【合规报告】完善合规报告制度,发生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首席合规官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后续有关进展和处置情况要及时报告。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全面总结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国资委。 |
| 增设 明确了合规、法律、内控、风险协调机制等要求 | 第二十八条【协同机制】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构建法治框架下合规管理与法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效能。 |
| 增设。合规经费纳入企业预算。 | 第二十九条【经费保障】 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经费纳入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
二、合规管理保障向评价与追责的转换,实质是合规落地的决心,清晰的合规评价主体,合规考核管理结果的应用、完善的追责体系,让合规管理从虚到实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 第五、六、七章其实是2018年指引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的细化 | 第五章 评价与追责 |
第二十三条 加强合规考核评价,把合规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细化评价指标。对所属单位和员工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 一条变两条 | 第三十条【合规评价】建立合规管理评价机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情况可以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对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组织整改。 |
第三十一条【纳入考核】将合规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各部门和子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细化评价指标。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合规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
| 增设 违规行为与考评等挂钩,合规管理有了抓手 | 第三十二条【违规行为记录制度】 建立个人违规行为记录制度,根据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将其作为个人年度考评、评优评先的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强化违规问责,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畅通举报渠道,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 追责规则 更加明确 | 第三十三条【违规追责】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进一步明确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对于符合企业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内情形的行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免于责任追究。 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合法合规性审查中,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持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队伍能力水平。 海外经营重要地区、重点项目应当明确合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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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规管理文化是合规建设的“魂”,合规文化的建立和塑造离不开管理者的重视,领导专题学习,带头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可谓抓住了合规管理的“牛鼻子”
| 备注 | 第六章 合规文化建设 |
| 增设 | 第三十四条【领导专题学习】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党组)定期专题学法内容,不断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
第二十六条 重视合规培训,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积极培育合规文化,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全员安全、质量、诚信和廉洁等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 揉合 | 第三十五条【法治宣传教育】 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宣传教育重要内容,通过制定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开展合规宣誓等方式将合规理念传达给全体员工,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中央企业应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合规培训】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合规培训计划,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将合规管理作为领导干部初任、重点合规风险岗位人员业务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内容,进一步提升干部职工合规意识。 |
四、信息化建设从流程、加强互联互通以及动态监测更加明显,然后,信息化的建设基础实际还是合规建设,如此,合规要素、流程等提炼对企业更加重要
| 备注 | 第七章 信息化建设 |
第二十四条 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控和风险分析,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 | 分条细化 | 第三十七条【功能设置】加快建立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将规章制度、重点领域合规指南、合规人员管理、合规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作为重要内容。 中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重点业务领域拓展信息系统内容,不断提升合规管理信息化水平。 |
第三十八条【嵌入流程】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查找经营管理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流程,明确相关条件和责任主体,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
第三十九条【加强互联互通】加快推动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本企业其他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基本数据共通共享。加大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力度,实现本企业内全覆盖。 |
第四十条【动态监测】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开展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对违规行为主动截停。 |
五、合规管理未来会是国有企业的重要议题,央企推动子公司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地方国有企业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更加明晰
第六章 附 则 | 备注 | 第八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
| 第四十一条【细化要求】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企业合规管理制度,推动子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
第四十二条【地方国资委要求】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第四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同时废止。 |
合规之路是一条无尽头的路,只能一直在路上,既有规律,但在规律之外,要想落地,却更需要每个公司的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