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者一次性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限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当将相关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保存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至少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