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低成本抢注商标攫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越发严重,甚至已经发展成为一条产业链。而这些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将会给相关权利人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同时也对商标市场的秩序产生极度恶劣的影响。
一、商标被抢注的原因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财富和信誉的载体,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处分等实现商标权的价值。在现代消费环境中,消费者的消费已经由商品消费逐渐转向品牌消费,而商标的声誉将成为影响消费者选择以及塑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进而为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也正是基于商标所蕴含的价值,商标被抢注的现象才日益严重,而商标被抢注的原因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1. 违法成本低
目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的官费为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本类中每超过1个商品商品加收30元),商标注册成本的降低客观上为专门从事商标抢注的企业和个人降低了违法的成本。
2. 有利可图
有一些企业和个人大量囤积注册商标、摹仿抢注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再对抢注来的商标进行商业炒作后卖出,以此获得高额利润。更有甚者,直接将抢注来的商标向利益相关方兜售索取巨额转让费或者进行恶意“维权”,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
3. 商标保护意识薄弱
现在仍然有很多企业并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或者保护意识还不足,亦或是缺乏对商标进行整体性的布局,给了抢注者可乘之机。
4.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惩治力度有待加强
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属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重点打击的行为,但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后果一般是驳回申请、不予注册或者对已经抢注成功的商标宣告无效。《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上述规定可见,法律法规等虽然规定了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罚款,但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为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上限只有一万元。由此可见,惩治力度不强也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二、《商标法》规定及实践中常见的商标抢注情形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或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
4.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三、商标被抢注后的救济路径
1.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是对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异议程序所做的规定。如果商标尚处在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在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由商标局审查后决定商标是否能够予以注册。
2. 对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是对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不应获得注册的已注册商标的无效程序做出的规定。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超过3个月的公告期而核准注册,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但恶意注册以及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如果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切忌不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申请时间而无法获得保护。
3. 对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根据情况提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是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所做的规定。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进行实际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实践中,抢注者的主要意图是抢注他人商标后贩卖牟利,并没有真正使用商标的意图,此时相关的企业可以留心关注其动向,看商标是否有人使用,是否按照商标核准注册的范围使用。如果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启动并获得商标局的支持,则商标抢注人将失去该商标的专用权,无法继续使用该商标。
另外,如果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企业想要对被撤销的商标再提起注册,需要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再申请,否则商标局对与被撤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核准。
4. 对抢注商标的行为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除了上述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外,被抢注人针对恶意批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主张抢注人抢注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被抢注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抢注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抢注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赔偿的金额可包含被抢注人为应对抢注商标所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各项维权支出。
5. 协商购买
如果被抢注者认为维权时间过长或是维权成本过大,又非常青睐被抢注的商标,亦可与抢注者协商购买商标。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针对被购买的商标可一同去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
四、证据准备
如果商标真的被抢注了,被抢注人对被抢注商标提起相应的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或提起诉讼时,可从以下几方面来梳理、准备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是否同对方商标所有人具有代表、代理或者其他关系,比如商业往来关系,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可以通过某种方式知晓被抢注商标的证据;
2. 被抢注商标在对方商标申请日之前的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比如广告宣传、获奖情况、销售合同或发票等;
3. 能够证明对方恶意的证据,比如向在先商标使用人兜售商标的聊天记录、批量抢注并囤积商标的事实等。
商标是商品质量和企业声誉的象征,对品牌的塑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企业资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企业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企业成立之初就建立商标保护意识,提前对商标进行布局,避免商标被抢注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