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家话 | 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工具:协议篇
发布日期:
2022-05-23



当前高净值人群逐步从创富、守富、享富过渡到传富的阶段,也不断意识到从“重事后处理”到“重事前预防”的重要性。若想最终实现传富的目标,则需要借助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工具,比如协议、遗嘱、信托、保险等,在一定程度上提前预防风险。其中,协议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赠与协议、代持协议等等,因篇幅原因,本文主要围绕“婚姻风险”重点讲述前三种常见协议工具。

一、财产风险隔离的意义

某些情况下,人们往往认为签署各项协议是一种伤害彼此感情甚至是相互不信任的行为,抑或者认为交情很深不可能有纠纷,内心开始排斥拒绝签署“协议”。实际不然,财产风险隔离是最为常见的风险隔离需求,签订协议正是欧美高净值人群常用的风险隔离工具,可以通过最小的成本化解大多数的潜在风险,继而让财富配置更为合法合理合乎传承规则。尤其是对于含有涉外因素或有移民规划的高净值人群而言,协议更是选择法律适用甚至是司法管辖权的有效工具。具体可以实现:(1)避免个人财产面临离婚分割风险。这并非是一味剥夺配偶财产权利,相反为财富配置目的可以给予配偶物质保障与照顾,比如购买保险或列为家族信托受益人等;(2)避免配偶与子女被自身债务所牵连。协议中明确债务分担方式,必要时还可以结合信托工具为配偶与子女规划信托利益分配,一定程度上规避债务风险;(3)避免复杂的继承程序与继承风险,可以与遗嘱或其他传承工具协同、组合、交叉使用。

若未签订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面临:比如需要采取更为繁琐复杂的方式,甚至需要花费数倍的时间与金钱成本;潜在风险所带来的家族根基松动甚至是倾倒,比如债务风险导致配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又比如婚前股权在婚后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离婚时因需要查明婚后收益部分,家族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将很可能会面临审计和评估。

二、合理使用婚姻财产协议工具

1.婚姻财产协议的界定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男女双方为了维护既存的或者即将开始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处分、使用、收益、管理以及婚前婚后债务的划分和清偿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1]这也就是婚姻财产协议,主要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两者的区别在于:婚前财产协议为婚前签署,登记结婚后生效;婚内财产协议为婚后签署,签署后生效。除以上区别外,在协议起草、签署、效力、注意事项等方面基本是一致的。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婚姻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往往难以证实有效性并不采用。

2.婚姻财产协议起草的过程及注意事项

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财产除了房产、银行账户,还可能涉及到数十个公司的股权与收益,甚至是跨境资产。一旦缔结婚姻不但可能引起“财产混同”,甚至也会因家族企业经营导致夫妻间发生“债务混同”。因此,通过财产协议将财产范围、性质、婚后管理的方式、债权债务约定甚至是继承事项的安排等提前做好规划,更利于家族财富的传承与安排。那如何制定一份有效的婚姻财产协议呢?实践中有的可能会选择所谓通用模板起草并签署,但往往协议书模板仅仅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而“通用”,对于家族企业而言“通用”版本并不能发现或预估现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量身定制协议是当下较多高净值人群选择的方式。起草的具体过程与注意事项可参考如下:

第一,起草协议前通常需要由专业律师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不仅仅局限于对个人财产的调查,一定程度上还会延伸到对两个家庭的成员情况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梳理财产与规划意见后才能着手起草,可以说这是量身定制婚姻财产协议的必要程序。整个委托过程包括尽职调查事项都会签署保密协议,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具体的调查事项,大致可以区分以下几个维度:(1)对委托人及家庭成员的基础信息予以调查,充分了解家庭成员对未来财富传承安排的态度,以及婚姻状况、身体状况、年龄状况、子女情况等相关信息;(2)对委托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信息予以调查,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境外资产、债权债务情况、未来财产形态可能发生的变化或者可能通过赠与或继承等获得的资产等信息;(3)对委托人及家庭成员未来移民规划有所预判,并对不同国家或地区关于协议效力是否认可进行提前确认;(4)对委托人的财富传承规划与想法予以充分了解。

第二,协议起草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绝大多数的财产协议核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明确婚前婚后财产的范围,这里的范围并非仅以登记结婚时间作为区分婚前婚后财产的依据,而应当做详尽列举,比如对于无法明确取得时间的贵重物品在无任何证据情况下很可能会界定为共同财产;二是明确财产分配方案,比如是采用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还是部分共同所有方式需要予以界定。

除此之外,在生活与子女支出、赡养老人、债权债务、未来财产形态变化或未来可能获得的资产等方面都可以做出界定。协议内容应当充分结合事实背景分析潜在风险并结合委托人需求起草针对性协议,必要情况下也可以结合信托、保险等工具设计对应的架构。尤其是对于有移民规划或资产处于境外的情况,还需要结合移民所在地、财产所在地等地的法律规定,在协议中对法律适用甚至是司法管辖权问题一并作出约定。比如澳大利亚是不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原则上均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则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适用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明显不合理,所以在起草协议时就需要通过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委托人需求和规划,通过法律方式合理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注重协议的效力保障。

一份有效的协议,需要在内容与形式两方面均为有效。比如协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无效;在形式层面,通常情况下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写日期即有效。同时,为防范风险,建议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对签署过程与签署内容录音录像,并保留原始载体。

婚姻财产协议的签署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约束协议以外的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2]规定也存在特殊例外,即可避免配偶一方共同承担债务。这里包括两个关键条件:(1)双方对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2)债权人知道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因此,实践中主张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则需要对以上关键条件予以举证证实,法院才将有可能会支持其主张。

三、谨慎签订离婚协议

1.离婚登记的办理政策

《民法典》第1076条第1款“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夫妻双方决定自愿离婚时,对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以及子女抚养相关事宜可以达成书面约定,并可在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其中,对于北京市居民而言,自2015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居民婚姻登记可跨区办理,即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或者补领婚姻登记证(包括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当事人可到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3]2016年5月6日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对该问题予以明确。2021年5月17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在试点地区[4]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因此,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时,当事人可以结合上述规定选择最便捷地的民政局办理,操作省时省力更为高效。

2.离婚协议起草的过程及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略离婚协议的实质内容,认为只要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则万事大吉了。这种操作短时间内省时省力,但事与愿违,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将面临的是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与潜在风险。尤其是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离婚协议也并非仅仅追求双方财产权利上的公平,还需要考虑财产分割对家族企业或者是对未来财富保全与传承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比如涉及到夫妻之间股权分割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董监高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时还应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该规定发布的通知。[5]这就需要律师全方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高净值人群制定合理且可操作的离婚协议,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起草的具体过程与注意事项,可参考如下:

第一,充分了解离婚协议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第2款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四个方面是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的内容,除此之外也可以根据双方协商内容予以补充,必要时可以设置兜底性条款比如“除本协议列举财产外,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实践中,往往还存在离婚协议内容表达不清晰的问题,比如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因协议本身未对财产数额以及分割方案等协议一致,存在较大争议,很可能会视为约定不明而重新诉诸法院予以重新解决,增加诉累,故协议的起草尽可能将情况考虑周全,避免出现类似风险。

第二,结合实践可操作性细化离婚协议内容。

当事人签署协议时往往局限于当事人的个人主观想法决定条款,反而忽略了实践的可操作性。比如子女探望权的约定,仅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每周对方有权探望几天,但对于能否带走过夜、探望的具体时间等内容并未详细约定。再比如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贷款由男方偿还,但男方应当支付给女方补偿款,因男方并无资金支付打算对房产进行二次抵押,此时就需要结合银行实际操作考虑男方二次抵押能否成功的问题。

又或者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因贷款未偿还完毕时无法办理过户,过户前贷款仍旧在男方名下。实际上,该情况对于双方而言均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则此时需要结合银行的实际操作详细约定彼此之间配合办理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同时可以设置相互制衡的条款以平衡双方风险。

第三,含有涉外因素时,可考虑法律适用条款的制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对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据此在离婚协议中明确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法律适用的选择往往要结合当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在初步审查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及夫妻财产制度后,再进一步分析对当事人的利弊。

第四,离婚协议在双方领取离婚证时发生效力。

因离婚协议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相互之间紧密相连、互为一体,夫妻中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撤销或反悔,比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房屋时,任何一方不得以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由单方撤销赠与。若仅仅是夫妻双方签字但未办理离婚登记,一旦任何一方反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9条规定,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双方签订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比如有关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归属等条款将有可能会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协议可以说是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有效工具,在涉及协议内容时并非仅局限于《民法典》规定,还可能涉及到《公司法》《信托法》甚至是域外领域的各项法律规定与政策。这就需要我们全方位认知与了解,实现当事人需求的同时尽可能为其防范风险。当然,协议的单一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传富目的,但对不同高净值人群的需求而言,预有效完成财富传承的整体方案,亦可以结合具体需求搭配其他法律工具协同、组合、交叉使用。


[1] 田小皖 张研:《资产保护与风险隔离操作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2年4月第1版.第84页。

[2]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 参见“北京政法”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居民12月起可跨区婚姻登记系全国率先推出》。

[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试点地区。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5] 贾明军 吴卫义:《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传承》。法律出版社2016年6月第1版.5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