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号文规定的“直接损失”原则
一般而言,从损害赔偿范围的角度出发,损害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在侵权和违约中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而实务中对于间接损失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和难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但在压覆矿的补偿处理中则又有所不同。不论是否基于建设单位的过错,根据137号文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当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上述赔偿通常被认为是“直接损失”的原则范围。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724号中认定,“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范围,应限于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当然,各地在137号文基础上也规定了有关压覆矿的补偿规定。因此,实务中,还有必要结合压覆矿所在的地方规定综合考虑直接损失的范围。
2.司法实践的“财产价值”[8]原则
由于137号文是一部行政管理性文件,强调的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管理职责,且仅对于压覆补偿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法院不同审判思路的碰撞: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137号文“不宜直接作为处理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纠纷的依据”。故在处理压覆补偿标准这一问题时,还是应结合《矿产资源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根据矿业权的实际情况以及压覆影响范围等具体分析确定补偿内容。最高院认为,“探矿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具有自身的价值,不仅包括探矿权人对其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权,还应包括探矿权人对矿产资源的物权收益权。因此,对于探矿权这种用益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基于该种用益物权的财产价值来确定,而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权利人对该种用益物权的实际投入,侵害探矿权应补偿或赔偿其相应的财产价值。”而后,在(2018)最高法民申5809号民事裁定书中也继续沿用该思路,支持矿业权人对建设单位补偿其剩余储量可能产生的预期收入的请求。
在各地方法院的判例中,典型如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8民终265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也引用了最高院的上述观点,认为:“采矿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具有自身的价值,不仅包括采矿权人对其取得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权,还应包括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的物权收益权。因此,对于采矿权这种用益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基于该种用益物权的财产价值来确定,而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权利人对该种用益物权的实际投入。”
另一方面,由于涉及压覆矿权的建设项目通常是铁路、高速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这使得原本属于矿业权人的矿业权需要让位于建设工程所保障的公共利益。在该背景下,法院又不得不着眼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参照137号文的规定,以实际投入成本为依据判令据实补偿。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19)最高法民申1285号民事裁定书中,按照压覆矿产赔偿直接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法院认为,对于评估结果中涉及营运损失、经营利润、采矿权等超出直接损失的范畴的评估价值予以扣除,仅结合矿业权人缴纳的矿产资源费用、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现存资源储量所占整个资源储量的比例以及因项目建设导致矿山开采被迫停产的实际,酌定具体赔偿的金额。另外,在(2020)最高法民终1217号判决书中,最高院也认为需遵循137号文确认的直接损失补偿原则,据以平衡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矿业权人的民事权益。
在地方法院层面,也有与最高人民法院类似的判决理由。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发文《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4]179号)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补偿,明确规定了原则上应按无偿取得与有偿取得区别对待,并进行了具体规定。据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内民终264号判决中,依据137号文和前述179号文,仅支持直接损失请求,判决部分表述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探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财产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犯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该条规定是确定各类侵犯财产权赔偿金额的方法。国土资源部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通知,就矿产资源被压覆如何赔偿进一步作出的规定,是对侵犯矿业权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作出的规定,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范性文件。一审判决适用上述通知确认赔偿金额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与此类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新民终239号判决中,也直接依据137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判决仅支持直接损失赔偿,对于间接损失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