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以未满六十周岁为例,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示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