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诉 | 无因管理浅析
发布日期:
2022-05-26

无因管理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其目的是平衡“禁止干预他人事务和鼓励互助义务”之间的关系。当今社会,无因管理已经不仅仅适用于民事领域中邻里之间、拾得遗失物等民事活动,在经济活动中有多有适用。原《民法通则》【九十三条】、《民法总则》【一百二十一条】用一个条文规定了无因管理,《民法典》继承原《民法总则》规定的同时,在合同编第三分编将无因管理定位“准合同”的地位,用六个条文进行了规定。除这六个条文外,《民法典》中可适用于无因管理相关条文:

《民法典》第118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产生。即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

《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因此如果无因管理六个条文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体系性较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当出现特定情形时,《民法典》总则编适用于无因管理。

民法的理论博大精深,本文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无因管理进行分析和理解 。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从《民法典》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对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采三要件说,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一)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民法典》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对其所管理的事务既没有法定的、也没有约定的义务。这里法定义务不仅指私法上的义务,也包括如行政法等公法上的义务;所谓约定的义务,是指因合同产生的义务。因此如果管理人基于应履行的法律上的职责或履行合同约定而管理他人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管理人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

此处的“事务”是指事关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事项,但应当是能够成为债的客体的事项,下列事项不属于无因管理的事项:(1)违法或违反公秩良俗的事项;(2)须经受益人授权、同意或者必须由受益人亲为的事项。如行使股东的投票权、演员履行演出合同;(3)纯粹的道德【(2020)苏10民终159号】、宗教、习俗的事项;

此处的“他人”是指管理人之外的人。第一,在“他人”的认定过程中最常出现的是误信,误信行为需要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是否构成无因管理:(1)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是他人的事务,即使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但因为缺乏“他人事务”的要件,不构成无因管理;(2)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如甲将一只流浪狗误认为朋友乙的狗进行饲养,甲的行为对朋友乙不构成无因管理;(3)对受益人的误认,管理人对实际受益人构成无因管理,如甲将丙家走丢的牛误认为乙的牛进行饲养,则甲对丙仍然构成无因管理;(4)如果将他人事务误信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比如甲的鸡场混入了两只乙家的鸡,甲不知道,饲养了两个月之后,乙主张要回两只鸡,此种情况下因为缺乏“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无法构成无因管理。但甲可以基于不当得利向乙主张赔偿。第二,此处的他人需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公益行为无法形成无因管理。比如,下雪天清扫路面避免行人跌伤,此处的行为并非为了特定人的利益免受损失,因此这个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此处的“管理”应当是积极的实施某种行为对事务进行处理,不作为无法构成无因管理。由于管理人在实施管理行为时并没有与受益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最终产生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并非管理人与受益人的合意,因此,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但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方法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看护生病的小孩的行为是事实行为,为生病的小孩看病购买药品的行为是法律行为。

(三)管理人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并且有将因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他人(受益人)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是区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的重要标准。管理人是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一主观动机实施管理行为,反之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7)京0108民初30594号案件中认为,智享人生公司将共享单车用锁链锁住且集中存放在地下车库,使摩拜单车很难被用车人找到并使用,进而直接影响了摩拜单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通过出租摩拜单车获取相应收益,故智享人生公司在本案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系避免了摩拜信息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失或使得摩拜信息公司因此受益,因此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这一构成要件需要注意二点:一是,管理意思之目的最终是否实现,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实施了管理行为,即使最终没有避免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不防碍成立无因管理;二是兼具管理人利益与受益人利益的混合意思成立无因管理。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辽06民终968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浙01民终7409号判决均认为“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即管理人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进行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只能为本人利益而不能同时为管理人自己的利益进行管理。如果管理人同时为自己利益和本人利益管理,同样符合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最后,在理解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时,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民法典》九百七十九条规定“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如何理解――单纯的获益能否成立无因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四)在解读“他人事务”这一要件时,认为管理事务利于他人仅限于避免他人损失,而不包括广义上一切使他人获益的管理行为; 华东政法法学院金可可教授在其《<民法典>无因管理规定的解释论方案》则认为此种解释有失周延,因在特定情形中,积极增进他人利益,亦可构成无因管理(例如某些“主观的他人事务”),故其应属无因管理之事务范围。 故“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宜解为仅指“管理意思”要件,而非限定事务之范围。司法实践有案例支持单纯的获益行为也构成无因管理这一理论,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苏民申1217号裁定,再审申请人购买用于经营酒店的房屋并未委托被申请人管理,但被申请人基于其他大部分业主的委托在酒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再审申请人享受了被申请提供的服务。在这个案例中再审被申请人提供服务并非为了避免再审申请人的物业免受损失,而是单纯为其提供了物业服务,但法院基于酒店整体性不可分割的原因认为成立无因管理。

二是,《民法典》九百七十九条并未将管理行为应当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作为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而是作为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的适用条件。即是否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但是影响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必要费用及弥补损失。如果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违背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管理人将无权请求受益人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如果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本条第2款第2句规定,管理人不受受益人真实意思的影响,仍可以依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受益人承担必要费用或给予适当补偿。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有两个方面,一是管理人的权利(受益人的义务)、二是管理人的义务(受益人的权利)。

(一)管理人的权利

1.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的权利。必要费用是指一个理性管理人在完成管理事务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只要管理人尽到了合理义务,且没有违背受益人的真实意愿,受益人即应当承担必要费用。

2.请求补偿所受到的损失的权利。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只要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之过程和方法是适当的,无论给本人是否带来实际效果或利益,均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损失赔偿请求权是《民法典》新规定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仅仅规定了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在第九百七十九条第1款第2句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3.关于管理人的权利适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一是,是否符合受益人意思是管理人能否主张偿还合理费用及适当赔偿损失的决定性因素。如果管理人实施的行为明显违背受益人的意思,无法获得补偿及损失赔偿。当然,受益人的意思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比如受益人企图逃税、撞人后企图逃逸,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虽然违背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受益人仍然应当承担管理人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或赔偿管理人受到的损失。另外在司法判例中如果受益人的意思违反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也被判承担偿还合理费用或赔偿损失。如前述(2020)苏民申1217号案件中再审申请人孙某等人确实未与被申请人达成物业服务协议且明确表示不接受服务,但被申请人基于与时风国际广场的其他大部分业主达成物业服务协议而在时风国际广场从事物业管理,这种管理行为具有不可分性,这也是法院最终判决孙某等人承担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和水电费用的原因;二是,《民法典》并未规定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司法实践中也多不支持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支付报酬的主张;三是,如果管理人对其受到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酌情减轻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四是,对于管理人的损失规定“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并非完全赔偿,由此规定分析此处的损失应当是实际发生的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五是,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失是因第三人造成的,还可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行使请求权。 

(二)管理人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至九百八十三条规定了管理人的适当管理的义务、通知和报告义务、转交管理利益义务,本文不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