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中的是人家的利息,人家看中的是你的本金。”
尽管早在2018年3月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下发文件——《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布置了违规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整治验收工作,但截至目前,各种P2P平台暴雷的新闻继续层出不穷。
每一个平台暴雷的背后,都是众多投资人的漫漫艰辛维权之路。
由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群众人数众多、牵涉层级较多、涉案资金较大,加之现行法律关于集资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相关规定并不友好,所以集资参与人想要在平台暴雷之后追回投入资金,就变得十分困难。
在讨论集资类案件投资人应该如何正确维权这件事上,需要从以下角度考虑。
一、集资参与人在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1.实为“被害人”,却“被”成为“参与人”
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嫌触犯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虽然两个罪名都归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大类罪名之中,且都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类型,但由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人民群众的财产,实际遭受财产损失的亦是群众,所以实际上,非法集资类案件侵犯的是双重法益: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权益。
因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刑事判决书中,将集资类案件投资人对于案件相关情况的表述,也被列为被害人陈述,即实际认可集资类案件投资人是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但在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却将集资类案件投资人表述为集资参与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部分(关于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问题规定):
“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
2.集资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相较于“被害人”被大大限缩
上述司法解释,将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的投资人定义为集资参与人,而没有列为被害人。而且关于集资参与人能否参与庭审,该司法解释规定为:
“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
明明是被害人,完全可以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变成参与人后,就连参加或者旁听庭审,都得是法院视情况而定了。
非法集资类的资金追缴本就困难重重,加之集资参与人又不能以被害人的身份有效的参与到庭审之中,使得即使集资类案件的幕后老板被绳之以法,可投入的本金何时能追回,如石沉大海,了无音讯。
二、集资参与人通过民事诉讼追回钱款的可行性
从实务经验来看,会有一部分集资参与人,在平台出现兑付问题之后,选择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在平台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侦查的情况下,甚至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集资参与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索要债权吗?
我们先看几部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非法集资类案件,集资参与人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结果如下:
立案后,法院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
审理中,发现法院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
此外,无论是法院立案后还是正在审理中,公安或检察院认为该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向法院发函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或检察院。
由此可见,集资参与人想要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权益,或许连开庭审理的可能都没有,何谈追回自己的财产?
三、集资参与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既然集资参与人提起民事诉讼被驳回起诉的可能性很大,是不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
很遗憾,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部分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
因此,集资参与人无法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追回财产。
四、集资参与人如何在困境中穷尽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想要在平台暴雷之后置身事外,最好的选择是,高额的回报不信,诱人的收益不听,看好自己的本金,莫追求眼前的利益。
然而“天下熙熙皆为利来”,总有人会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此时,如何把握时机,寻求正确的解决方案,就显得至关重要。
1. 出现逾期兑付问题 ——止损、固定证据、增加筹码
这是暴风雨来临的前兆,平台虽未暴雷,业务也在继续,只是不能按期如约兑付。此时,不要抱希望还能按期返本付息,这个时候最需要的做的是,止损,固定证据,增加维权筹码。
止损很简单,就是不要再继续往里投钱。
固定证据,就是将对方的宣传材料、签订的合同、往来的银行流水准备好。
增加维权筹码,也是这一环节最重要的事,若此前签订的合同中平台方提供了抵押担保,那自然最好。若没有,在平台出现了兑付问题之后,如果能要求平台方提供抵押物进行担保,无疑为后续的维权多争取了一道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 其他民事债务;
(四) 罚金;
(五) 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由该条文第二款可知,如果集资参与人对平台方享有抵押权,除可以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为自身加持了一道保障,甚至在刑事追缴的退赔环节,享有抵押权的集资参与人的退赔顺序要优先于普通集资参与人。
2.出现大面积兑付问题,发布延期兑付通告或重签合同——两条路可供选择
此时平台已经处于随时暴雷的边缘,这阶段需要做的事,有两件。
第一,向平台公司背后的控股公司反映情况,寻求解决方案。
在处理实务案件中,有一部分的控股公司在底下公司经营的平台暴雷后,或基于免受牵连触及刑事风险,或基于维护商誉考虑,往往会选择接盘,垫付资金偿还投资人。若背后公司果真如此“大气”,无疑省去了后续维权的诸多麻烦。
第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为此时平台还未暴雷,除平台和集资参与人外,外界还不知晓该平台已出现大面积兑付问题。但提起诉讼时机的把握、管辖法院的选择等关键节点都需要事先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否则就会像前述分析的那样,要不被驳回起诉,要不被公安机关发函要求移送材料,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维权。
3.平台已经暴雷——刑民并行
平台暴雷后,集资参与人第一时间会选择到经侦去报案,经侦一般都会先让大家填表登记,等凑够一定的人数和金额,会正式立案受理,下一步就是抓人展开刑事调查。
之后,就是漫漫的等待之路。
当然,即使到了这一步,也不是只能等待公安机关的追缴。
与经侦办案人员的沟通、平台公司或老板财产线索的提供、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沟通等方式,都可能有助于钱款的追回,甚至在刑事调查的过程中等待民事判决结果,也并非无法实现。
非法集资的参与人,看似有多种选择,但其实无论是走刑事程序还是民事程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
要想在茫茫投资人中成为最有可能追回自己钱款的那一位幸运儿,需要准确把握平台从出现兑付问题到暴雷之间的各个关键节点,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对策,提前准备应对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刑、民各自维权方式的优势,规避弊端,从而最大可能实现追回钱款的目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