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注意:
1.区分票据时效和诉讼时效。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时效是票据法上关于票据权利期限的特别规定,除票据法中明确规定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发生的中断事由外,并无其他中止、中断、延长等法律规定,票据权利时效经过,直接导致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两年”的票据时效,适用于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而根据《票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此处的“权利”既包括付款请求权,也包括追索权,二者的时效均不超过到期日起两年,这是一个固定的期间,也是票据权利中最长的票据时效。而根据《票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可能,如时效已过而对方主张有特殊情形,作为被诉方可以协助法院审查是否存在相应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具体情形,可提前检索相关判例研究司法实践中对该情形的接受情况,比如对于原告主张适用因疫情原因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意见,存在法院对该等理由不予采信的判例,认定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疫情因素影响。[如(2021)津03民终968号]
2.当庭提示付款是否可以中断时效?
笔者认为,若原告当庭要求付款,不应构成票据法意义上的“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示付款”应于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提出,且行使票据权利应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亦或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票据交换系统进行。严格来说,当庭要求付款并不符合票据法法定的“提示付款”方式。此外,如前所述,出票日起两年是一个固定的时间区间,时效起算点只与出票日期相关,《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付款请求权的时效可以发生中断,虽规定了参照诉讼时效的条款处理,但当前司法裁判实例未有支持近似情况,而以时效已过驳回请求的判例较多,所以笔者认为,无论是否当庭要求付款,不会导致前述时效计算区间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