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轻微不罚”是原《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新《行政处罚法》保留了该规定。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轻微不罚”的适用标准逐步细化,“不予处罚清单”也得到了广泛适用,因此,企业面对行政调查时应当积极争取“轻微不罚”。
1.“轻微不罚”的申辩思路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轻微不罚”,其适用条件如下:(1)违法行为轻微;(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新法虽未对上述三个条件的判断标准予以细化,但是各部门各地方已有相关立法对轻微不罚的适用条件作出细化,如《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等。
因此,企业在进行“轻微不罚”的申辩时,应当依据各部门各地方关于“轻微不罚”的具体规定进行申辩;若相关部门或地方尚未出台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企业可以参照以下标准进行申辩:
首先,在“违法行为轻微”的判断上,可以结合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案涉货值金额较小等因素综合认定。
其次,在“及时改正”的判断上,一般在行政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属于及时改正。
再次,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判断上,一般是指违法行为对行政管理秩序造成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以广告违法行为为例。在“苏州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在无相关依据情况下,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中发布“世界首创7轴多功能工业用机器人”等宣传内容。但是,一方面,当事人未对涉案网站主动进行推广,且涉案广告在其自建网站的二级页面以下发布,案发前半年内网站访问量为0,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另一方面,当事人实施此类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接受检查后主动对违法页面进行整改并停用涉案网站。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7]
2.“不予处罚清单”的适用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前后,各部门各地均通过发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轻微不罚”规则予以细化、具体化。据不完全统计,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广东、重庆、浙江、江苏、湖北、山东、湖南、安徽、江西、福建、广西、海南等省市先后出台了“免罚清单”或“不予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劳动保障、税务监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地方金融监管等多个领域。此外,北京市亦于2022年开始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制度,北京市各政府部门将陆续出台“不予处罚清单”。
因此,企业在面对行政调查时,应当依据各部门各地方发布的“不予处罚清单”进行申辩。以广告违法行为为例,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等违法行为均属于“轻微不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