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以案说法 |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涉事主体法律责任分析之上级公司(二):上级公司安全生产合规义务简析
发布日期:
2022-06-13

我们在5月16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涉事主体法律责任分析之上级公司(一):股权层层上穿 责任级级上溯》一文中,以‘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为典型案例,说明了上级单位存在哪些违法行为,承担了哪些法律责任,并就上级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本文中,我们仍将以上述事故为典型案例,并结合其他数起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说明上级单位通常有哪些安全生产合规义务,以及如何履行这些安全生产合规定义务,可以最大化地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防范安全生产法律风险。

一、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合规义务来源

根据《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T 35770-2017)及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企业的合规义务通常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所有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规范文件都是需要遵守的对象;二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企业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协议约定;四是国际组织条约。具体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合规义务来源,最为日常和重要的是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等大量行业监管法规均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行动指南;它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它是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防范生产经营过程安全风险,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措施;它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的首要责任和具体表现,防范风险、排除隐患的重要保障。其实质在于生产经营单位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结合其经营实际和所在行业特点等,积累了大量的风险识别和控制技术经验,对预测和防范生产安全风险、排除安全隐患,具有重要参照作用。只有生产经营单位把这些内容规定为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才能继承和不断优化,才能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效率,从源头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

同时,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于包括一般事故及其以上的事故,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在事故调查完成后均会作出调查报告,并经政府审核签发后主动公布。在大量的调查报告中均 会就涉事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认定。作为实际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上级公司均为事故组的重点调查对象。

如在‘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上级单位层层违反了其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逐级压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下级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承担相关责任。

《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4”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上级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助理、安全部经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安全投入不足、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单位及其上级公司未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等,上级公司的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

为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仅是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义务,也是企业安全经营之必需,也是上级公司对下属企业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一项最为日常且重要的合规义务。

二、上级单位重要的安全生产合规义务

根据我们对大量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对涉事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和相关刑事判决认定的上级单位的违法行为,并结合我们为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法律服务经验,实控下属企业的上级单位具体的安全生产合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及其下属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勇主编的2021年6月出版的《安全生产法释义》中表述:“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贯彻执行了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在认真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而使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就会不断发生。”据此,上级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并督促和检查其下属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廓清并督促下属企业相关负责人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这是安全生产生产规章制度中的首要工作。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涉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下属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如《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中*建设集团在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第一类、第二类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然而,中国**集团、未按其上级公司上述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中国**集团的下级单位即事故单位中***设计院有限公司公司亦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事故单位的上级单位未按其《江西省**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之规定,未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相关制度,对江西**股份公司及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为此,建立健全并落实且遵守本单位涉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下属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是上级单位的又一项重要合规义务。

(三)上级单位决策下属企业涉及安全生产负责人的人事安排的,其对该等人员的资格变更和在岗履职情况等承担监督检查的合规义务

根据《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上级集团公司委派,重大管理决策需上级集团公司批准。因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等,上级集团公司的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

《河北张家口中国**集团**化工公司 “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3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第七条4的规定,未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对下属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管理指导不力。下属事故单位未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对其下属**化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部分重要部门负责人长期不在**化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等问题失察失管。上级公司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承担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政务处分。

《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4”事故调查报告》表明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为该上级公司未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上级公司将下属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调离,直至事故发生,该公司仍未要求下属公司进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工作。且对下属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失管。

以上三个案例表明了,上级单位需对其委托或任命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变更和在岗履职情况等承担考核和补缺的合规义务,如未及时考核并调整或补缺,因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上级公司或可能会受到相应处罚。

(四)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2020年10月23日公开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 “2·23”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单位紫金煤业纪检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和安全生产技术总监、矿长瞒报事故。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20)晋0702刑初5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人员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该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单位的上级单位落实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瞒报失察,并建议对上级公司的党委委员、副经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部长等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应当依法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发生情况,以便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并防止贻误事故抢救、损失扩大,最大化地保护人民、财产和公共安全。如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监督和检查不力,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为此,下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上级公司应当要求下属企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