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项目的交易模式相对集中,但不论是以何种方式进行的交易,对于存量的新能源项目而言,其收并购的标的物或者是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是具体的项目资产本身,其最终对应的标的物都是实实在在、已经建成和并网运行的项目。
而在远期交易模式中,收购的最终标的物是签约之时尚未建成的,或者只是规划中的新能源项目,并购的是未来的项目,买的是一种预期。因此,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其最终是否能够建成符合交易的标的存在不确定性,因而也会导致整个交易的可行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1. 远期交易协议的性质
对于远期交易的新能源项目,实务中有一类常见的就是项目预收购模式。对于此类交易方式,前期通常会采用签署投资意向、预收购协议、合作备忘录、框架协议、条款清单等不同的形式对项目情况和交易条件进行约定,待条件成熟时再签署正式交易文件。
由于原《合同法》对于交易双方签署的前述投资意向等各种文件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对此类文件的法律性质一直以来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以投资意向书为例,它是双方当事人在签署正式的合同文件之前,在经过协商和讨论后,就某一个交易或者对一系列交易的原则性问题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其内容的主要特点在于对合作意愿的肯定和确认。结合实践,意向书的内容视其表现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它可以是原则性的内容,也可以是非常具体的包括未来签署的正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细节。通常来讲,意向书可以涉及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两个方面,因此,于此相对应,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拟签署的正式合同的关系,其条款也可以分为两类,即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3]。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规定,当事人签订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虽然提出了“预约合同”这一概念,但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是否同样适用于新能源项目投资并购中的股权交易并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而且,理论和实务中对于预约与本约的联系和区别,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也都有不同的理解。
此外,即使是采用直接签署正式项目收并购协议的方式,也会因为其中涉及的是将来形成的资产,并会对交易标的物最终是否满足交易条件等做出限制性或约束性的规定,故而也引发了到此类交易条件属于附期限还是附条件等不同观点的交锋。
而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正式确立了预约合同制度[4],作为一种正式的合同形式,使得预约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相对更为具体和明确。因此,在新能源项目的远期交易中,采用预约合同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可以使双方提前锁定交易标的物的同时,通过一定的交易安排,将预约合同和正式合同有效联系起来。
2. 远期交易权益转让和限制
对于新能源项目远期交易项下的资产、股权等权益的转让,还需要关注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和约定,包括合同本身和法律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就上述规定,首先,在新能源项目的远期交易中,如果涉及股权的转让或者资产权属的转移,在前期法律尽职调查中就需要考察和识别原有的投资协议或其他重大合同中是否有限制权益或者资产转让的相关约定,如有,则需要进一步对此做出相应的安排,解决此类约束条款,以避免由于出现《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关于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况而导致交易受阻。
其次,由于新能源项目的特殊性,以往经常出现买卖“路条”的现象。因此,主管部门对于通过变更项目主体等方式直接或者转让项目也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比如,在《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中就明确规定了:“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2021年3月12日,国家能源局在回复关于光伏项目并网前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相关问题时再次重申了该项原则。
从法律属性来看,上述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也非《立法法》所规定的行政规章,因此,新能源项目在并网之前的交易显然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而且,也不应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但是,从更为广泛的交易合规性角度来看,考虑到新能源项目后续涉及较多的行政监管,因此,为了项目的顺利交割,避免在并网发电之前变更投资主体,采用预收购模式也就成为较为可行的方式。
3.远期交易的保障措施
正如前文所述,远期交易的特点在于项目还没有建设,交易双方的权益实现也有赖于项目的预期效果,因此为了保障未来交易的顺利交割,降低交易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尤其是收购方的资金安全和项目本身的性能保证,相应的保障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中,担保方式的选择和使用就是其中一项较为重要的措施。
在投资并购等交易中,不论是即期交易项目还是远期交易项目,保证担保和资产抵押、股权质押、资金账户质押都是较为常见并且通常被同时交叉使用的担保方式。在《民法典》以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比如混合担保顺位、让与担保的处理等规则的变化,使得新能源项目远期交易中涉及的担保措施也会面临的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另外,在以股权为核心的交易项目中,整个交易也不仅仅是只是股权交割的完成,而应该是更纵深到投后对项目公司的管理。尤其是在外部资金和投资人进入目标公司之后的运营管理等事务,这其中就包括了对人、财、物的诸多方面。因此,为了避免在预收购之后,正式交割之前发生更多的风险,在新能源项目远期交易中,由投资人对项目公司进行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同样也是实现交易目标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