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球宏观局势发生变化,我国科技计划管理体制亦在逐步进行改革。在国家科技计划的参与方面,我国一直是开放的态度,企业、高校和各科研机构成为了中坚力量,“基础研究”、“科技自立自强”亦是政府报告和国家规划文件中的高频词。但是因为我国科技计划有不同的目标,一般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实践中,企业承担着越来越重的责任。笔者将围绕国家课题的确立、国家课题的管理、企业通过何种方式承担国家课题、企业承担国家课题应当具备何种条件四个方面进行展开,对企业承担国家课题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一、国家课题的确立
国家课题,是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在内的科学研究课题统称。根据2001年12月20日实施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课题制,指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立科学研究课题,并以课题(或项目)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实施课题制,应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建立科学、高校的科研管理新机制,完善科研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国家课题的确立,离不开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加强课题立项管理。课题立项要引入评估或评审机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标的课题,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可另行规定立项程序。二是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课题责任人。课题责任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组长,并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课题组长的责权利,且不得随意变更。三是明确课题依托单位。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四是明确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关系。课题责任人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必须提供课题任务书或课题合同中确立的支持条件。五是允许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课题责任人应组成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符合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由归口部门确认。为了更加完善的实施课题制,我国应建立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立项审批机制、建立与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唯有如此,才有可能保障课题制下的研究成果真正应用于实践、应用于科技创新、应用于科技自立自强。
二、国家课题的管理
国家课题经确立后,就迎来了下一步,即国家课题的管理。根据《规定》以及结合当代我国对国家课题的管理实践,笔者将从组织管理、经费管理、验收与资产、成果管理、监督与检查四个角度对国家课题的管理进行论述。
(一)组织管理。一是国家科研计划实行归口管理,即归口部门主要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二是明确课题研究的层次,即可实行“课题-子课题”或“项目-课题”两级管理,此种两级管理的课题,应由课题责任人负责签订课题分级合同,并报归口部门备案。三是明确课题管理和课题研究各方的职责,即在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和合同或任务书中详细明确有关部门、课题依托单位以及课题责任人的责权利。四是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即课题责任人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归口部门报告,并按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经费管理。一是加强预算管理,实行预算评估或评审,即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课题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定课题经费预算。二是合理确定课题资助方式。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将课题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三是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课题申请人在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四是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五是合理编制课题研究费支出预算。课题研究费支出预算以课题及子课题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六是严格执行预算调整程序和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课题经费。七是加强课题成本核算与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八是按规定编报课题研究费决算,即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课题研究费总决算,不编制年度决算;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课题要编制课题研究费年度决算。课题研究费决算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归口部门。自课题研究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不编报决算,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决算中编报。
(三)验收与资产、成果管理。一是完善课题验收工作,即课题验收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有关课题验收工作要同时进行。课题验收要以批准的课题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二是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严格执行课题终止程序。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归口部门批准。课题终止后,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四是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课题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国家新的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未颁布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四)监督与检查。一是加强课题监督检查,逐步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归口部门、财政部门应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二是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费支出管理。课题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课题依托单位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通过何种方式承担国家课题
企业在国际潮流以及国内深化体制改革的当下逐渐成为科研的主体,不断被强化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对企业竞争力的提升作用日渐明显,尤其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科研项目更以其无可替代的预期收益成为企业发展的生命力。而科研项目从立项到成果转化的整个过程,能否以预期的目标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的支持力度。而企业承担国家课题则是取得上述所有预期效果的前提条件。
参考2011年11月21日生效实施的《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企业承担国家课题的方式可以概括为国家列定计划、征集与申报、评估与评审三个步骤,以确定国家课题的承担单位。现具体介绍如下:
(一)国家列定计划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务院科技部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列定计划。该计划通常需遵守以下原则:(1)坚持自主创新,鼓励学科交叉;(2)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3)坚持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4)坚持科学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强化过程管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考评。
(二)征集与申报
国务院科技部征集相关部门、地方、行业的重大需求,委托专家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征集重大需求对拟开展课题申报提出建议,并研究制定与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三)评估与评审
项目立项需要经过初评、复评、进入备选项目库和综合咨询等步骤,待审议、确定立项项目后,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形成课题预算安排建议,并报财政部批复,发布立项通知,进一步签订计划任务书。此时,企业亦已初步完成国家课题的承担步骤。
四、企业承担国家课题应当具备何种条件?
根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企业申报国家课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
《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项目。企业承担国家课题必须具备下列主体条件:(1)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较强基础的研究能力和条件;(3)运行管理规范。从而可知,企业拥有法人主体资格、具有完善的研究能力、条件等,是企业能够承担乃至完成国家课题的主体条件。
(二)其他条件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必须引入评估评审机制。在政府科技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推进科技计划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要求。
《科学技术部关于组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人员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的通知》规定,为加强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督促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并加强监管,警示科研人员恪守科研诚信,要求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人员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
《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规定,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
以上几部法规均以正式公布的部门规章形式对各类参与国家课题主体和人员提出承诺、诚信等要求,由此可知,除对企业要求各类外在条件外,内在条件同样不可忽视。
参考法律法规: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
2.《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
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2011〕626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
5.《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计〔2012〕86号)
6.《科学技术部关于组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人员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的通知》(国科发专〔2011〕254号)
7.《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