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北京户口是北京的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优秀人才的筹码,用人单位在防止劳动者获得户口即离职的问题上可谓是各显神通,或签订服务期协议,或单方出具承诺书,或直接在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一旦劳动者提前离职,哪一方式能有效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北京市的政策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违背约定提前离职,用人单位主张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是否获得支持?
一、从北京政策导向上,毕业生取得落户指标后又主动离职的行为,开始有了惩罚性规定,亦是对提供落户资格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
2021年7月,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虽未明确放宽落户指标,但“进京指标”落户的门槛确实降低了。
新《管理办法》相较于2018年的《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有如下新特点:第一,引进门槛放宽至本科生: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第二,重点领域计划单列引进:对全市重点发展领域用人单位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按照计划单列办理引进。第三,应届生条件放宽: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也参照执行。
关于落户指标的数量,仍是“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新《管理办法》未出现增加指标的说法。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新《管理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后提交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存在严重失信或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停止办理落户,对不良信息予以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可以看出,从出台的政策导向上,毕业生取得北京落户指标后又主动离职的行为将面临包括不良信息被记录以及取得北京市户口被注销等风险。该惩罚性规定的建立,从另一个层面来看,亦是对提供落户资格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
二、北京地区司法案例检索情况
笔者在威科上,以“劳动争议”为案由,以“北京户口”为关键词,对2018年至2022年期间北京的判决进行了检索,涉及因落户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共170份判决书(包含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总体情况如下:
1.案件数量呈现上涨的趋势
通过该图可以看出近几年因落户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涨的趋势(2022年案例可能尚未上传完整,故数量较少)。
2.从法院级别来说案件集中在基层法院,又以海淀、朝阳为主
通过该图表可以看出近几年因落户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基层法院,从地区划分上来看,海淀区、朝阳区和大兴区居多。
经过对上述案件的仔细研读,笔者梳理因落户引发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劳动争议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1)用人单位因落户而设立服务期及违约金或赔偿金,签订协议或落户员工出具单方承诺书的合法性?
(2)落户员工服务期未满离职的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该等损失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如何举证?
(3)落户员工服务期届满前单方面提出离职,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服务期未满或未支付违约金而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社保、档案转移?
3.针对法院最后支持的金额问题,笔者又进行了进一步统计,选取了法院支持用人单位主张的部分案例,从已约定违约金/离职赔偿金的数额、服务期年限、已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主张的赔偿金额以及法院支持的赔偿金额几个维度获得统计结果如下:
案例 | 入职时的约定 | 工作年限 | 用人单位主张的金额 | 法院支持的金额 |
服务年限 | 赔偿金额 |
(2021)京0107民初16340号 | 5年 | 50万 | 1年 | 50万 | 24万 |
(2021)京0107民初11266号 | 3年 | 50万 | 2年 | 50万 | 8万 |
(2021)京0102民初16728号 | 5年 | 40万 | 2年 | 40万 | 12万 |
(2022)京02民终1954号 | 5年 | 30万 | 1年 | 27万 | 8万 |
(2021)京01民终9631号 | 5年 | 100万(后下调至30) | 2年 | 18万 | 6万 |
(2021)京0105民初68098号 | 3年 | 30万 | 2年 | 10万 | 1万 |
(2022)京03民终142号 | 5年 | 10万 | 3.5年 | 10万 | 2.5万 |
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法院最后支持的赔偿金额和入职时约定的服务年限、赔偿金额以及员工实际工作年限有很大关系。虽然法院会对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调减,但也都是在约定金额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通常来讲,约定的赔偿金额越高,法院最后支持的赔偿金额也越高。
三、具体司法案例的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除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及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形外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从立法层面来说,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就办理北京户口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如此,为用人单位追索落户后的相关赔偿留下空间。
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办理户口而约定违约金的效力,通常会认定为约定无效,但法院通常会肯定服务期承诺书的效力,对其中的离职赔偿金亦采取肯定态度。
在北京奥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3 民终号案中,赵某和奥邦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了“鉴于乙方(赵某)于2016年4月5日在甲方处入职工作,工作岗位为技术部工程师,为激励乙方努力工作,甲方(奥邦公司)愿意为乙方提供办理北京市户口的待遇。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为乙方完成办理北京市户口事宜,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2.自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户口之日起,乙方必须在甲方处工作满五年;如果乙方违反工作需满五年的规定,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10万元的违约金。”对此,法院认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奥邦公司与赵某约定的服务期性质明显不属于前述第22、23条规定的情形,故奥邦公司与赵某在《协议书》中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奥邦公司要求赵某赔偿1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赵某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奥邦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一审法院结合赵某在奥邦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与所承诺的工作年限,并参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酌情将损失认定为25000元。
在苏某与北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7民初16340号案中,苏某签订承诺书内容如下:“本人苏某(身份证号码:xxxx)应聘到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下属北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方科技”),本人充分了解拥有北京市户口将给本人和家庭带来种种优惠和便利条件,并向北方科技申请办理北京市户口。本人了解在北京市户口指标稀缺的情况下北方科技为吸引、培养、保留人才而为本人解决北京市户口的事实,北方科技已与本人签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并且为录用和培养本人花费一定的招收录用、培训、办理户口、转移档案等成本、投入相当的资源。为此,本人自愿承诺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5年7月12日为北方科技工作。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缺乏诚信、违背此承诺,本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自愿按如下标准向北方支付招收录用、培训、办理户口的损失赔偿金:工作不满5年的赔偿人民币50万元,此赔偿金将无偿转赠兵器工业集团科技安全部(社会责任部)用于扶贫工作。支付赔偿金是离职手续的前置条件,并于提出离职一周内交齐赔偿金。”对此,法院认为,苏某入职时签订的承诺书系其单方向北方工业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苏某亦未能举证证实北方工业公司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故苏某应当根据承诺内容履行相应义务。根据承诺书,苏某明确知晓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以及北方工业公司为其解决北京户口需要付出成本,但其在明确知晓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在北方工业公司为其办理完毕户籍进京手续后,工作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即提出辞职,该行为违反了自己作出的承诺,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给北方工业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结合原告在北方工业公司的工作年限、苏某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北方工业公司的损失情况等因素,酌定苏某应向北方工业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240000元。
综上所述,鉴于法律法规已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办理户口而约定违约金的通常会认定为约定无效。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以签署承诺书的形式将办理北京户口与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挂钩,尽量减轻劳动者违反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二)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有权基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落户员工赔偿其服务期满前尚未履行部分所对应的损失,裁判机关会视情况对用人单位要求落户员工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1.在用人单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所遭受的损失时,法院通常从实际工作年限与承诺工作年限的对比、落户员工薪酬与同资历未落户员工薪酬的差额、人才损失、已约定违约金/离职赔偿金的数额等方面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酌情确认赔偿数额。
在张某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1954号案中,法院认为,张某未就其提前离职的合理性提供充分解释,应认定其提前离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关于张某离职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因北京市户口指标数量具有稀缺性,能为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的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中通常更具优势,劳动者因此获得落户机会,而用人单位则能通过招收到的高素质人才促进企业发展。虽然户口本身并无经济价值,但在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下,获得本市户口的确会给劳动者来带一定程度上的生活便利,完全无视落户的意义和价值与现实情况不符,故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办理落户系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额外待遇,获得户口指标的劳动者提前离职,实际上造成了用人单位的资源浪费。当升公司为张某办理北京户口并约定五年服务期,正是基于对张某能力的肯定以及对张某为公司做出贡献的期待。而张某提前离职,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升公司人才聘用和人才培养的成本、造成当升公司储备人才流失,同时也会对公司内部的人才激励机制产生负面效应。综上,张某提前离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当升公司赔偿损失。当升公司要求张某赔偿损失27万元,但未就其损失数额提交充分证据,法院结合双方《劳动合同》和《办理北京户口申请书》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张某的离职原因和时间、当升公司投入的时间、人力和资源成本等因素,酌定张某赔偿当升公司损失8万元。
2.对于用人单位主张的损失,包括招聘费/人才引进成本、培训费、办理落户成本费、直接经济损失(离职带来的损失,如同事加班成本、招聘成本、招聘新员工的培训成本、项目损失等)、间接损失等等,在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时,法院通常会从损失与离职行为的关联性、证据的证明力等方面予以认定。
在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3210号案中,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如下经济损失明细:1.招聘费及人工成本5060元;2.该公司为王某办理落户将该公司税务转移到本市朝阳区,耗费人工成本32000元、报销车旅费及餐费7345.4元;3.为王某提供资源及专业技术培训支付培训费、车旅费、餐费10182元、人工成本6600元;4.因王某离职该公司重新招聘成本22835元;5.因王某离职导致该公司面临多名落户职工离职损失100000元;6.因王某落户即辞职造成该公司落户指标流失,增加公司人才再招聘成本、部门其他人员工作量增加产生加班费及对公司其他落户人员的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隐形损失不低于150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悉地公司上诉主张王某违反《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提前解除协议,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悉地公司的损失。对此,本院认为,悉地公司主张为王某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但王某不予认可,悉地公司提交的培训材料等证据中并未有王某的签字确认,故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王某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故其要求王某承担相关培训费用等损失,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纳。但王某认可悉地公司为其办理了北京市户口落户手续,王某未按约定的服务期在悉地公司提供服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适当赔偿悉地公司损失,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王某赔偿悉地公司损失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需承担的后合同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落户员工服务期未满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履行相应的后合同义务。当然,用人单位可就落户员工的违约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在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6662号案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外园林公司以张某先行支付违约赔偿金作为办理上述手续的前提条件缺乏依据,有违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员工享有一定条件下的单方解除权,在落户员工满足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履行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的后合同义务,不得以落户员工服务期未满应承担违约责任(如要求员工先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等)为由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履行相应的后合同义务。
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北京户口的合规操作建议
本文虽为基于个案分析,且实践中个案难免存在差异,应对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但上述个案对用人单位日常的用工管理,尤其是对于落户员工的管理仍具有一定的指向作用。综上,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未雨绸缪,以便减少员工取得户口后即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1.以承诺书的方式约定服务期届满前离职的赔偿金,尽可能的明确赔偿金的数额、计算方式等。承诺书中建议明确:
(1) 用人单位为办理北京户口以及培养劳动者可能支出的培训费用、交通成本、办理户口指标等费用;
(2) 劳动者提前离职给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所带来隐性损失;
(3) 明确劳动者提前离职需支付的损失赔偿金,可以结合具体情况约定较高金额;
2.在办理落户中,用人单位对于所支出的成本,应注意留痕,保留证据,如发票、支付凭证等。
3.对于向落户员工安排的专业培训,应注意留痕,保留专业培训所支出费用的支付凭证等。
4.若员工离职时支付了赔偿金,应注意要求支付明细为赔偿金而非违约金,以免员工后续以违约金违法要求公司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