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台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民再126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再156号民事判决书,均判决:撤销原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即判决房屋承租方某公司及房屋实际占用人腾空并交付房屋,房屋承租方某公司给付房屋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物业费、供暖费。
本案主要涉及某国有企业将自有房屋对外租赁的历史遗留问题:某国有企业在2000年将涉案房屋租赁给某公司,双方签署租赁合同至2009年,某公司在2009年之前也在按约支付租金。2010年之后某公司虽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未与某国有企业继续签署租赁合同,租金也长期欠付。某国有企业多次催收租金及相关费用未果后,将某公司作为被告、房屋实际占用人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房屋承租方某公司及房屋实际占用人腾空并交付房屋,房屋承租方某公司给付房屋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物业费、供暖费。
一审法院支持了某国有企业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审理后,以本案不能排除单位内部分房可能性为由裁定驳回某国有企业起诉。
某国有企业不服二审裁定,委托兰台律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兰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细致地研究了一审、二审的裁判思路以及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梳理和剖析,就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某国有企业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隶属、管理关系、双方是否构成平等主体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某公司及房屋实际占用人是否应该腾退并返还房屋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论证,重点论证了某国有企业与某公司之间阶段性的持股关系并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明,来反驳二审法院关于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本案涉及单位内部分房的认定,同时坚持法院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能加重某国有企业的举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再审条件,对案件裁定提审。再审审理中,法院采纳了兰台律师的观点,认定某国有企业虽对某公司有过持股,但双方是独立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房屋实际占用人不能证明涉案房屋涉及单位内部分房的情况下,双方就涉案房屋形成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进而支持了某国有企业的全部再审请求,即撤销原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兰台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团队刘美律师、张梦律师代理了两案的全部再审工作。